沈阳:药店出售处方药应配备相应驻店药师

31.07.2017  13:44

  近日,沈阳市对外发布《沈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经营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要求配备与其经营类别和经营范围相适应,并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担任驻店药师。经营处方、非处方药的药店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药师以上职称。

  按要求,经营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要配备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担任驻店药师。驻店药师上岗前必须经过专业技能知识的上岗考试(执业药师除外),合格后颁发驻店药师上岗证。

  只经营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要求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业技能知识的上岗考试(执业药师除外),合格后颁发上岗证。

  此外,在药品零售企业中,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药品与非药品分区陈列,均需设明显标志。企业里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未设置药品仓库的,须有退货药品区、不合格药品区,应有明显标志。药店还需配监测调温、冷藏、药品追溯电子化监管系统等设备。

  在大型超市、商场或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机场等特定场所内,原则上只能设置一家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应设置有效的隔断,防止交叉污染。

  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记者王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