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程序公开征求意见
2月14日,记者从省卫计委获悉,省卫计委制定了《辽宁省<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程序》,从当天开始,辽宁省卫计委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最大的特点是便民,减少不必要的要件。按照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补发、换发仅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或在家中、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新生儿父亲有效身份证件缺失的,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供放弃《出生医学证明》中新生儿父亲相关信息的书面声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缺失的,新生儿父亲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放弃《出生医学证明》中新生儿母亲相关信息的书面声明。
新生儿母亲和(或)父亲为外籍人员的,应当提供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新生儿母亲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出生年月日等信息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信息不相符的,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原件或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新生儿母亲和(或)父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新生儿父母、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按规定,《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由原签发机构办理。原签发机构已无助产资质或机构撤销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办理;因新生儿姓名原因不能进行户籍登记,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应当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征求意见稿》明确,新生儿父母是外籍人士的,新生儿及其父母姓名可使用英文,但新生儿姓名不可同时使用中英文;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为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在“国籍”栏分别填写“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或“中国(台湾);未提供民族信息的,“民族”栏填写“/”;新儿父母“年龄”按照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的年龄填写;《出生医学证明》上的“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栏目按照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护照的号码填写。
征求意见时间:2月14日至21日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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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有哪些用途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
5、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6、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期限的事项提供依据。(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尚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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