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程序》 14日向社会征求意见

14.02.2017  22:02

  2月13日从省卫计委获悉,按照我省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要求,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卫计委制定了《辽宁省〈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程序》,从2月14日开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月21日。征求意见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按照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补发、换发仅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或在家中、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据介绍,新生儿父亲有效身份证件缺失的,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供放弃《出生医学证明》中新生儿父亲相关信息的书面声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缺失的,新生儿父亲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放弃《出生医学证明》中新生儿母亲相关信息的书面声明。

  新生儿母亲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出生年月日等信息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信息不相符的,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原件或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新生儿母亲和(或)父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新生儿父母、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按规定,《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由原签发机构办理。原签发机构已无助产资质或机构撤销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办理;因新生儿姓名原因不能进行户籍登记,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应当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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