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歧大、涉及利益重大的立法应开听证会

27.04.2017  18:04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首席记者兰晓玉记者朱柏玲报道 制定地方性法规,如果法规案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应当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声音。

  省人大常委员近日批准《沈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可根据本市的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相关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根据需要可以编制五年立法规划。

  《条例》规定,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遵循宪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体现地方特色。

  地方性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一是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二是已不适应实际需要的;三是其他情况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修改地方性法规,应当采取修正或者修订的方式。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修改后,必须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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