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环境保护税法(草案)》

05.09.2016  19:07
    9月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参加审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人大代表认为,本次提请审议的《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启动了以税治污的进程。《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提交人大审议,本身就标志着我们在加强法治建设上的一个进步,体现了税收法定的原则。制定这部法律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变现行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行政干预较多、强制性和规范性较为缺乏等问题,十分必要。《环境保护税法(草案)》给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的权力,同时强调了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报备,体现了人大常委会在税收制定方面的权力。

在审议中,代表、委员们就环境保护税的法律名称、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征管程序和税负平移等重要问题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吴晓灵委员说,关于这部法律的名称,“环境保护税”是个很大的概念,而这次立法只是针对排污行为把费改成税,一个比较小的范围用了一个比较大的名称,是否可以修改成“排污税”。第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中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加倍征收在上升为税的时候没有保留下来。吴晓灵建议,如果超标,可以按照超标的情况加计征收,实行累进税,超了多少,税率提高多少。第三,原来排污费是环保部门计量、环保部门征收、环保部门使用,主要是使用在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上。现在变成税以后,由两个部门管理,权责需要更清晰一些。第四,费改税以后,怎样考量在一般预算当中加大对于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怎样确保环境保护、污染治理方面的支出?希望今后在预算管理上加以考虑。

杜黎明委员建议,明确将环保部门交送的数据作为计税法定依据。环保部门监测和纳税人监测的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可能会产生差异。对这种差异,现行排污费征收政策明确规定,是将环保部门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排污费的依据,企业的自测数据仅作为核定企业排放情况的参考。为了遵循税收确定性原则,建议在环境保护税法中明确环保部门数据资料的权威性,并作为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唯一依据。

谢旭人委员说,环境保护税征收的技术性是相当强的,税务机关征收这个税,必须在环保部门对污染排放状况进行监测的基础上进行,所以两个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很重要。一方面,环保部门做好监测工作,提供有关数据资料,促进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使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另一方面,通过税务机关征收环境保护税,也有利于促进环保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为此,建议税务机关将计税采用的污染当量、排放数量、税款数额及时通报给环保部门,环保部门进行比对,有利于促进税收征管和环境保护工作。

张玉珍(全国人大代表)说,建议明确环境保护税作为地方税收入仍然运用于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领域。其理由是:第一,环保投入长期不足,并且也面临着严峻的环境形势,还有污染防治艰巨的任务,在加强环境保护的大背景下,全社会用于环境污染的资金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第二,根据我国税制,如果不做特殊规定,环境保护税的收入将和其他一般预算资金一样,在进行公共财政预算开支时也不考虑收入来源的环境属性,综合进行预算支出。如果环境保护税收入不指定资金用途,一方面无法保证现有排污费收入形成的资金支持作用,造成地方环保投入减少。另一方面,也无法形成稳定、持续的环保投入渠道。并且,环境保护税收入用于环境保护,还可以有利于推进环境保护税的实施,同时也有利于强化环保部门的环保责任。

车光铁委员说,建议进一步明确税收使用方式。《环境保护税法(草案)》目前没有对环境保护税收使用方式作出明确规定,这就表明税收收入将纳入一般财政预算统筹使用。2003年实施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新法实施后,排污费随之取消。如果新法不明确环境保护税收专项管理的内容,对于一些保工资、保基本支出压力都很大的地方来说,也就无法保障必要的环保资金支出。对此建议,应对税收收入使用方式作出更加明确细化的规定,切实保障环境保护税收主要用于生态和环境保护建设。

沈春耀委员说,从发展方向上来说,应该加大征收力度。这个税的力度,无论在征收范围上还是征收水平上,都应该加大力度。“五大发展理念”其中一大是绿色发展,怎样能够实现绿色发展?经济手段、税收手段有很重要的功能,要创造和形成市场倒逼机制,能够使企业向绿色发展的方向转变。

万鄂湘副委员长说,《环境保护税法(草案)》第七条涉及到的应税污染物有四大类,大气、水、固体废弃物、噪声。还有一些没包括进来,比如放射性污染、核辐射的污染。是不是应该增加第五款,即“其他污染物”,待将来有剂量标准以后,能够作为适当的征收对象时再放进去。

黄献中委员说,这部税法执行以后,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在工作上的衔接需要加强。比如应税污染物按照规定交纳了一定的税款以后,企业继续排污,税务部门还管不管?是不是收了税以后,继续排污就不管了?环保部门还有没有跟踪监督、检查,甚至罚款的责任,如果没有,就给人一种错觉,这家企业应交的排污税交了,污染物排放就是应当的了,这个问题怎么处理?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泥造成二次污染还要不要追加罚款、谁来实施?这些工作是继续由环保部门做,还是税务部门在收了税以后还有一些后续检查、监督工作?两个部门如何协调,需要加以明确。

梁胜利委员说,《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中有关环境保护税目、税额的设置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标准,给省、市、自治区留有自己决定的空间。这样就容易导致同样税种,税额标准不一致。同样的税种,各地实行不一样。由于违法成本不一样,可能会出现违法排污事件的发生。也没有体现法律的严肃性。梁胜利建议,草案稿应该设置全国统一税目、税费过渡时间表,或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可以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基础上,上浮应税污染物适用税额的范围的规定。

李路委员说,应该细化标准,鼓励企业主动处理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中提出,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标准50%的时候减半收税如果企业通过技术革新,使排放低于标准80%,是不是也按照50%纳税?李路建议,相关标准应该更细化一些,应该鼓励企业千方百计降低排污标准,发挥其重要的导向作用。

韩晓武委员说,《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对环境保护税的归属以及使用情况并未进行明确规定,开征以后的环境保护税到底属于中央税还是地方税,还是中央地方共享税,并不明确。另外,也没有明确对环境保护税专款专用的性质。归根结底是应该考虑财权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划分问题。而财权的划分又取决于环境保护事权责任的划分。建议《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在环境保护税收入的归属问题上,能够根据环保工作的特点,进行认真研究并予以明确。

沈跃跃副委员长说,推进规模化养殖也是为了能够上排污设施,减少排污,现在规模化养殖要纳税了,有可能会降低规模化养殖的积极性,不利于保护环境。另外,《环境保护税法》和《环境保护法》,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下一步要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如何衔接也非常重要。

王毅委员说,环境保护税应作为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税种。王毅认为,目前的环境保护税设计主要考虑作为地方税种,初衷是为环境治理任务重的地区留下地方财力。但在财税体制改革背景下,留给地方的税种在减少,如果环境保护税作为地方税种,有可能诱发地方将环境保护税作为扩充地方税源的重要税种之一,从而减少治理环境的动力。因此,建议环境保护税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种,但可以适当向地方倾斜,中央统筹部分则可用于区域生态补偿和跨行政或流域的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