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交通行业工程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16]7号)的有关要求,结合交通工作实际,现将2016年全省交通行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1、评审道路与桥梁工程、汽车工程、筑养路机械、港口与航道工程、船舶运用工程、交通工程、地方铁路工程及轨道交通等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同时评审上述范围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全省交通行业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企事业单位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必须是在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报。
二、参评条件及评审标准
3、坚持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参评条件及评审标准按照《辽宁省交通行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试行)》(辽交人发[2007]181号)及国家、省职称工作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4、职称外语和计算机政策暂按《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交通行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辽人社职[2015]23号)文件规定执行。在国家和省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印发的《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明确具体工作意见后将及时调整变化,并且按照公平、公正和一年早知道的原则,从具体工作意见明确后下一年度评审时开始执行新的规定。
5、实行学历认证、论文、计算机合格证书检索制度。申报人员均要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进行学历信息查询;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进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龙源网”、 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本人论文信息的检索;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首页“快捷通道”中的“计算机职称证书查询”进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查询。查询结果须加盖单位、主管部门或各市(绥中、昌图县)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印章。
6、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时,所提供的计算机合格证书、论文和科研成果等,必须是在取得现岗位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后,重新获得的,否则不能作为申报晋升条件;申报的获奖证书和相关材料,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或材料不能作为晋升本专业职称的依据。
7、实行申报材料长期有效制。在评价标准、条件等政策和申报级别未变时,需再次申报的人员,在提交上一年度报送过并装订完好材料基础上,只需出具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或相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再次申报证明,重新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提交新获得科研成果、业绩贡献等补充材料应另行装订成册并加盖相应印章。
8、对有论文要求的系列和专业,要按照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标准条件要求,严格掌握论文的数量和层级;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职称时所提供的论文,系指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论文不能按所晋升专业的论文对待。增刊或编辑出版的论文集不能按正式论文对待。自2016年起,同一年度发表论文超过2篇的,按2篇计算,在同一期学术刊物上只能发表1篇论文。
9、由单位派往国外援助工作(满两年,不含已回国)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政府选派的援疆、援藏专业技术人员,在援外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者,出具有效证明后,可按现行标准条件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参评时,免试外语、计算机,免答辩。
10、对提供伪造虚假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证书、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的人员,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予以撤销;已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两年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情节严重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申报程序
11、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单位推荐、上级归口部门审查推荐的申报程序。
12、申报人员需如实填写相关材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需要准确填报、规范书写(封面上的单位名称与加盖的单位公章一致,大型企业单位需细化到二级单位名称;申报资格名称后加括号说明申报专业名称)。
13、为更加精确细分专业类别,参评人员需根据本人近一段时期的主要工作业绩,确定参评方向。道路与桥梁工程专业细分为“设计、施工、监理、科研、养护、试验检测”6个方向,交通工程专业细分为“交通土建、机电工程”2个方向。其他专业不细分专业方向。
14、规范单位推荐申报程序,实行层层推荐负责制。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成立相应考评领导小组,采取考评专家、单位领导、人事和纪检监察干部等方面联审的方式,依据申报人员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业绩成果、日常考核和实际贡献等,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并经单位集中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由所在单位推荐至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或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审核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交通行业评审(聘)委员会。地方单位上报材料还须经当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交通主管部门双重审核盖章。对未经主管部门或各市(绥中、昌图县)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15、实行个人和单位双重承诺制。申报人员须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第九页“备注”栏内填写:“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申报者所在单位须在个人承诺内容下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16、材料上报前,须在适当范围内对申报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和公示,民主测评赞成率超过50%以上、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上报。为树立鼓励创新、提升技能、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职称评审导向,提高评审工作质量,省交通厅直属单位要对参评人员划定推荐档次,A档为考评结果较好、重点推荐,B档为考评通过,一般推荐。A、B档分别占同等级申报人员的20%和80%。
17、省交通厅评委会办事机构按照评审标准和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不符合申报标准和条件的,一律不予提交评委会评审。
18、实行评前公示制度。对申报人员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以及论文、科研成果、奖项和300字以内的业绩材料,统一在省交通厅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开展评审工作。
19、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率原则上不得超过50%。
四、申报材料要求
20、报评材料按照《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目录所列依次装订成卷。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或人事部门)公章,同时附带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具体要求请参见《辽宁省交通行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报评材料填报指南(试行)》。
21、申报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学历、成果及相应需要提交的各类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获奖证书、原始任务书或合同以下达时间为准;论文、著作以正式出版时间为准)。
五、报送时间及报送方式
22、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7月10日至7月30日(周六、周日休息),各市交通系统参评人员由各市交通局人事部门组织初审并统一报送,逾期和个人报送均不受理。厅直单位按照《辽宁省交通厅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辽交人发[2006]15号)规定程序,组织参评人员的推荐、材料报送工作。非交通系统的参评人员,应首先到其档案存管单位开具委托评审函后,由个人按规定时间报送评审材料。
23、省交通厅直属单位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预审材料的报送时间为6月1日至6月10日。
六、评审办法
24、交通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采取评审专家审卷、量化评分、个人答辩(高级职称)、评审小组初评、评委会评定等程序进行。中、初级不进行个人答辩。
25、省交通厅直属单位人员参评(考)交通专业以外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必须由省交通厅评委会办事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报名,否则所取得资格一律不予承认。
七、其他事项
26、高校普通班毕业生、1966年前入学的大专毕业生和非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申报交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须参加专业基础理论知识考试,考试时间另行通知。参考书为:①道路与桥梁工程:《结构力学》、《桥梁工程》(任一版本均可)。②港口及航道工程:《港口工程》(大连工学院等编);《结构力学》(天津大学编)。③工程机械(含筑养路机械、汽车运用、船舶机械);《机械原理》(天津大学、南京工学院、西北工业大学编写的教材均可);《机械零件》(濮良贵主编)。④船舶设计与制造:《船舶原理》、《船舶动力学》(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7、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一律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
28、参评人员任职时间计算到2016年12月31日。
29、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答辩时间另行通知。
30、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答辩时需交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
31、材料报送地点:辽宁省交通厅人事教育处(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19号);联系电话:024—23868879;联系人:周轩成。
32、辽宁省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2016年报评材料填报指南及报评工作所需表格请在辽宁省交通厅网站( www.lncom.gov.cn )下载。
填报指南(20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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