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高等院校创新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高等院校
创新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政办发〔2016〕6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精神,激发高等院校的创新创业活力,以创新支撑创业,以创新创业链支持产业链,以产业链带动就业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省高等院校创新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决策部署,以激发高等院校创新创业活力为主线,以开办新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为核心,以创新支撑创业、创业带动就业为目的,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实现高等院校助力我省创新驱动发展和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战略,为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二)基本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营造创新创业环境。通过结构性改革和创新,打破阻碍创新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增强创新创业制度供给,完善相关扶持和激励政策,优化创新创业社会环境和文化氛围。坚持市场主导,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高等院校师生的创新创业主体地位,尊重市场选择,提高资源利用率,创造经济增长的新动力。
坚持协同推进,集聚创新创业动能。在坚持市场主导的前提下,加强政府相关部门间的协同,创新政策和推动措施,牵头建立和健全政府、企业、高等院校、社会等共同参与的创新创业体系,保障创新创业持续、健康发展。(三)工作目标。
全面深化高等院校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和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通过创新支撑、创业孵化、公共服务、教育实践和文化环境五大体系(平台)建设,推动形成新的产业业态和经济增长点,促进高等院校教育、科技发展有机结合,并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到2020年,以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和大学生为主体,培育上市企业50家左右;创立和培育以高新技术为主的中小型骨干企业300家以上;形成2000个左右创新创业团队;创立1万家左右小微企业,带动5万名大学生实现就业。二、 重点任务
(四)创新支撑平台建设。科技创新是高质量创业的重要支撑力量。高等院校要充分利用自身科技创新资源,加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特别是发挥好各级各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作用,在提升科技成果质量、增强可转移技术成熟度、降低成果产业化前期投资规模等方面着力。
1.加强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鼓励高等院校培育和冲击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平台总数达到40个左右。(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2.增强科技创新平台贡献率和育人功能。高效率利用平台资源,注重承接大项目、产出大成果、取得大效益能力的提升;每个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培育和形成创新创业团队4—5个;聘任符合条件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和假期到平台担任科研和实验助理,鼓励有潜质的学生依托平台开展科研活动,培养创新精神和能力。(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3.提高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水平。高等院校年均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1000项以上;年均产出科研成果3000项左右;以“四技”(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合同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省内转化率达到90%以上;发明专利年均增长1000项以上,有效实施率达到10%以上。高等院校要充分利用我省现有对发明专利申请的激励政策,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将科研成果申请发明专利。(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4.落实国家和省相关创新创业激励政策。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或利用自身专业优势以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自主创业等形式将科技成果产业化,并带领学生创新创业。(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加快落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对经批准离岗的可在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科技厅)(五)创业孵化平台建设。有效发挥大学科技园等传统创新创业孵化器的作用,充分整合现有平台和闲置空间,建立和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创业中心、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器,充分利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深化改革试验区、各类国家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小企业创业基地等有利政策,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为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创造条件。
6.强化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孵化能力。积极推进我省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到2020年大学科技园总数达到20个左右。大学科技园孵化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型企业300家以上,并积极培育上市企业。(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企业服务局)7.集约资源开展众创空间建设。高等院校要开展办学资源和办学空间统计调查,提高资源和空间利用率,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闲置空间,至少建设1个一定规模的众创空间或创新创业孵化基地。通过建设和评估,省级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达到50个左右。(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有效利用社会创新创业孵化资源。鼓励各级政府集约使用有关资源和空间,优先用于科技园、孵化器建设,重点在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文化创意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领域先行先试发展众创空间,并为高等院校师生创新创业开辟专属空间。高等院校应指定专门机构、人员沟通协调相关事宜,为师生有效利用国家自主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小企业创业基地等社会孵化资源创造有利条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企业服务局)(六)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面向高等院校师生创立的中小微企业开展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帮助初创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法律、知识产权、财务、投融资、检验检测认证、技术转移等方面的服务,以及提供工商注册、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政策信息,为高等院校师生创新创业搭建便利服务平台,提高初创企业市场竞争力。
9.建立省校两级创新创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好省创新创业智慧化信息服务平台,形成门户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平台等多层次智慧化信息网络;各高等院校应建立符合本校实际的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并与省级信息网实现链接和共享。通过省校两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强创新创业信息资源整合,及时发布创新创业政策和市场发展趋势分析报告、产品需求信息等,完善专业化、网络化服务体系。(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联)10.建立和用好创新创业技术服务平台。以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计算中心等为依托,面向师生初创企业开放和开展服务工作,打造科技服务平台。以工科为主的高等院校全部建立校级技术转移中心,经过培育,省级以上技术转移中心将达到20家以上;具有开放相关科研和服务平台条件的高等院校,应制定、实施开放服务管理办法和细则,报政府相关部门备案。(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
11.建立“互联网+”创新创业服务平台。鼓励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对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费用予以优惠和减免。(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联)12.创新和改进公共服务方式。鼓励地方政府采取创新券、服务券等方式,向高等院校教师和大学生领办、参办的科技型企业提供科技研发与合作、试验研究、产品研制、工艺验证、检验检测、技术转让、专利申请和购买,以及财务、法律、管理咨询等方面服务,降低高等院校教师和学生创业成本,提升科技型小微企业存活率。(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企业服务局)
(七)教育实践体系建设。全面深化高等院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建立健全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融为一体的高等院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促进人才培养质量显著提升,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明显增强,投身创业实践的学生显著增加。13.完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将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列为评价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深入实施系列“卓越计划”,探索建立校校、校企、校地、校所以及国际合作的协同育人新机制;推进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的深度融合,支持设立一批示范专业;健全课程体系,调整课程设置,面向全体学生开设创新创业教育必修课和选修课,加快创新创业教育优质课程信息化建设,推出一批资源共享的慕课、视频公开课等在线开放课程,并改进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有条件的学校要开展知识产权选修课程,积极引导高等院校和高等院校中的科技型企业的科研成果及时申请专利,推荐大学生的创业项目申请专利。(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知识产权局)
14.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把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成果转换为学分;鼓励高等院校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鼓励学校根据本校和学生实际,制定学分转换和休学创业的扶持政策,并报省教育厅备案。(牵头单位:省教育厅)15.加强平台和基地建设,强化创新创业实践。各高等院校要加强专业实验室、虚拟仿真实验室、创业实验室和训练中心建设,促进实验教学平台共享。支持学校建立跨学科、跨专业、跨年级的校企联合创新创业教育实训平台,建设好一批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和职业院校实训基地。通过建设,省级大学生创业项目选育基地和创新创业实践教育基地达到50个。(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16.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升创新创业指导服务能力。高等院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和指导服务专门机构,配齐配强创新创业教育与创业就业指导专职教师队伍,聘请知名科学家、创业成功者、企业家、风险投资人等各行各业优秀人才,担任专业课、创新创业课授课指导教师,制定专兼职教师教育教学和管理规范,将教师从事创新创业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坚持行业背景深厚、创新创业实战能力强、校内外专兼职结合的遴选标准,建立规模在1000人左右的省级创新创业导师库。通过培育和评选,省级创新创业教育教学名师达到50名,创新创业教育教学团队达到20个。(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企业服务局、团省委、省工商联)(八)文化环境体系建设。注重社会文化和校园文化建设,积极营造和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环境,树立崇尚创新、创业致富的价值导向,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将奇思妙想、创新创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创业活动。
17.举办和组织参与好各类创新创业大赛。政府相关部门和省内高等院校应定期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青春”创业大赛等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培育和推荐高等院校优秀项目参加国家级创新创业竞赛,为广大学生、教师、企业家、投资人提供信息交流、成果展示、项目转化、融资洽谈创造机会,展示我省高等院校创新创业能力和水平。(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团省委,配合单位:省文化厅、省企业服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妇联、省工商联)18.主办和开展各类公益讲坛、创业论坛和创业培训等活动。政府相关部门和高等院校应创造条件定期开展公益性创新创业讲坛、论坛和培训活动,每年开展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创业报告季活动,全省累计开展报告会场次不少于100场,每年开展“辽宁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校园行”系列活动不少于30场,惠及大学生人数达到1万人左右,促进高等院校师生创新创业政策、市场需求信息、法律、管理、财务、金融、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认知水平的提升,积极营造浓厚的社会和校园创新创业文化环境。(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配合单位:省商务厅、省企业服务局、省妇联、省工商联)
19.大力选树和宣传创新创业先进典型。通过创建活动,遴选和评定创新创业示范高等院校20所,大学生创新创业标兵200名。各地区、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对高等院校创新创业相关工作的宣传力度,丰富宣传形式,选树师生创新创业成功典型,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配合单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三、 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
20.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高等学校创新创业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省教育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企业服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省知识产权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建立会商机制,统筹协调,会商解决高等院校师生创新创业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推进全省高等院校师生创新创业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各高等院校要落实师生创新创业的主体责任,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安排,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实施,建立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创新创业工作机制,制定和落实具体工作方案,勇于先行先试,推动师生创新创业,务求取得实效。(牵头单位:省教育厅)(十)建立高等院校创新创业基金。
21.充分利用省政府设立的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建立若干支高等院校创新创业基金,制定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鼓励高等院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并吸引社会组织、公益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风险基金。(牵头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十一)优化政策环境。
22.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精神,协同推进,解决问题,千方百计确保政策落地;各高等院校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实施细则,努力构建和优化有利于师生创新创业的政策环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企业服务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等)(十二)加强监督考核。
23.省教育厅要将创新创业工作作为重要考核内容纳入对高等院校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之中。将创新创业教育质量纳入高等院校教育教学评估指标体系和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将创新创业教育相关情况列入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和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