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办公楼耗资百万 建后一年半被拆无人担责

20.03.2015  18:23

    “花了近200万元新建的办公楼说拆就拆了,至今无人担责。”3月上旬,一封读者来信飘落记者案头,反映去年12月份,建成投入使用仅一年半的盱眙县鲍集镇水务站办公楼,被当地镇政府以违法用地为由拆除复耕,直接经济损失近200万元。

    3月13日,记者来到盱眙县鲍集镇调查。水务站新办公楼遗址处在两幢楼之间,北侧是鲍集社会管理工作中心大楼,南面紧挨一幢四层的农民集中居住小产权房。尽管遗址上已栽上了油菜,但仍能看到拆除办公楼时柱体中的螺纹钢、地基、电线管、自来水管等痕迹。当地村民告诉记者,当时办公楼一拆完,现场随后就被拉来的土方盖上了,并栽上了油菜。

    “因为没有用地指标被拆的。”鲍集水务站负责人陈太保说,自己是2014年3月上任的,而办公楼是2013年3月份建的。大楼被拆后,水务站只得在外租房办公,年租金一万多元。

    “我们建楼是经过批准的。”时任鲍集水务站站长张耀向记者出示了相关审批文件。文件显示,为了达到省水利厅水务站考核达标要求,2012年12月21日,盱眙县水务局向县政府请示,“计划在鲍集镇镇区规划范围内新建鲍集防汛防旱服务中心”。2013年1月9日,水务部门的建楼请求以及老办公楼拍卖事宜获批复同意。在此过程中,鲍集镇政府与鲍集水务站签订了一份合同,水务站以每亩6万元征用鲍集镇区规划土地5亩,并享有土地所有权。

    水务站办公楼3层,总建筑面积904平方米,合同价101.490946万元,并于2013年6月11日建成。同年6月,又新建了合同总额56.5376万元的附属工程。11月20日,鲍集防汛防旱服务中心通过竣工验收。

    令人没想到的是,2014年11月13日、12月3日,鲍集镇政府以“违法用地”为由给水务站发函,并分别于函告的第二天,将鲍集水务站附属用房、设施及办公楼拆除复耕,依据是“根据市委市政府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推进会要求和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实地督导意见”。

    办公楼既是镇政府批的,也是镇政府拆的,镇政府为何出尔反尔?“不符合土地规划被拆除的。”鲍集镇党委书记邵洪斌解释说,当时该建设项目是作为基础设施配套防洪排涝应急中心批准建的,因为土地供应指标紧张,本打算先建后办手续,没想到,大楼建成后,被国土部遥感卫星发现不符合建设用地性质,被定性为违建要求拆除。办公楼包括购地、施工、装潢、附属设施建设等共花了199万元。“至今还欠施工队三四十万元工程款呢。”张耀说。

    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督察一室相关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答询时介绍说,按照正常程序,水务部门新建办公楼必须要有当地发改委的项目立项书、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城乡用地建设规划许可。如果不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要拆除复耕的。“肯定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否则就不会扒了。”盱眙县国土局鲍集分局负责人张磊斩钉截铁地表示。

    不过,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鲍集水务站办公楼建设项目在未获得相关规划许可的情况下,竟然获得了鲍集镇政府、村镇建设服务站出具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这无疑给建设单位传递了一个错误的信息,导致违建产生。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村镇规划是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前提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倘若建设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又何来符合村镇规划之说呢?显然,当地镇政府违规出具了该建设项目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在村镇范围内,需征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必须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取得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该建设项目在未获得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许可的前置条件下,取得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属典型的违规行为。再者,该建设项目还违反相关的法规。如建设部1999年、2001年及去年修订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许可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者造价3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一律不得施工”。“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水务站大楼被拆,跟当地镇政府行政行为不规范有关。”在江苏省法学会民诉研究会理事、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蔡安明看来,如果当地镇政府要求建设单位依法履行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建设单位也就不会有违建。正因为镇政府违规给建设单位出具符合村镇规划选址意见,导致产生违建,其存在的过错远大于建设单位未依法履行行政审批手续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此事也昭示,地方政府在发展中,不能带头违法,变相“走捷径”。否则,发展将会背上沉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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