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01.04.2018  01:11

              一、起草背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推进办税便利化,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自2018年4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
  纳税人到政府机关办事“最多跑一次”,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并给予充分肯定的一项“放管服”措施,是辽宁省地税系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对纳税人的一项郑重承诺,是一次刀刃向内的改革。
  二、公告的依据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税务总局推进“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部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编制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三、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的具体内容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纳税人的办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提交的资料不完整,不适用“最多跑一次”。《清单》包括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五大类54个事项。
  四、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的落实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最多跑一次”涉税事项,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编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办税指南》,并大力推进电子税务局工作,努力实现“不用跑”。
  五、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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