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外支付费用转让定价管理

26.03.2015  14:59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进一步规定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基本原则、管理要求以及税务机关追溯调整年限等相关问题。
  随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的深入开展,BEPS成果如何落地,成为各国税务机关近期反避税工作的重点。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2014年,总局在全国开展了对外支付大额费用的摸底排查。排查发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跨国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不合理费用的现象在我国时有发生,导致税基侵蚀,造成税款流失。总局加强对外支付费用的转让定价管理,是一项落实BEPS行动计划、打击跨国逃避税的举措。
  公告规定,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公告还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支付费用的4种情形作出规定。
  上述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国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中劳务费占很大比重且名目繁多,其中有的劳务或服务项目是企业不需要且不能为其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为此,公告借鉴OECD集团劳务分析思路,提出在判定劳务费支付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时,应开展受益性分析,并明确企业接受关联方提供的不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的劳务而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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