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

30.08.2018  12:57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推进“放管服”审批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暂行办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按时申领许可证。

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在投入调试前取得相关的许可证。

(二)《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

建设项目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工程配套建设的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同步开展。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报告能力的,可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指南污染影响类》以及相关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要求,开展验收监测,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要求,编制《验收调查报告(表)》。

调试期间,建设单位需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需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应确保调试期间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运行,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关标准的限值要求。验收监测(调查)过程中发现有超标现象的,应立即整改。

(三)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审查程序。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暂行办法》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需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文件等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验收工作组意见。建设单位根据验收会议的意见进行整改后,完成《验收报告》。

为减轻建设单位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涉及固体废物或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的项目,当地环保、行政审批等部门(原环评审批部门)需要共同参与验收会议,指导建设单位开展验收工作,并现场踏勘,为出具验收意见做准备。建设单位完成固体废物、噪声相应整改工作并向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后,原项目环评审批部门出具针对项目配套建设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意见。

(四)信息公开。

建设单位应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信息公开工作。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外,建设单位应在《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在《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登陆“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相关验收情况并做好验收资料归档工作。

二、严格履行项目变更审批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评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需要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变化内容进行详细核查,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三、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辽办函〔2015〕389号)和《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辽环函〔2016〕17号)的有关要求,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相应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加强事后监管,实施后评价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是建设项目事后监管工作的重要抓手,是确保建设项目监管持续的保障。针对相应行业开展的后评价工作,延伸环境管理要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提出改进要求,并将其作为后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依据。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发现《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在目前阶段不能充分表明环保设施或措施的效果、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五、本《通知》中未予细化规定的内容,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