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就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控管理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为了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在政府采购等业务中“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的要求,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近日,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指导意见》?
答: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管理,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研究制定《指导意见》,强化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内控管理责任,加强采购活动中的权力制约,看住乱伸的“权力之手”,对于政府采购各相关主体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提升管理水平、推进依法采购具有重要意义。
问:《指导意见》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答:《指导意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构建现代财政制度需要,围绕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一是突出三项原则。提出了全面管控与突出重点并举、分工制衡与提升效能并重,权责对等与依法惩处并行的政府采购活动内控管理基本原则。二是强调主体责任。明确采购人要重点做好内部归口管理和所属单位管理,加强对采购需求、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结果评价等的管理;集中采购机构重点做好流程控制,围绕政府采购具体环节加强管理;监管机构重点围绕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采购方式审批、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投诉处理、监督检查等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三是明确四项任务。提出了严防廉政风险、控制法律风险、落实政策功能、提升履职效能等四个方面的重点任务。四是细化内控措施。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和流程控制为主线,提出了四个方面共15条具体内控措施。
问:《指导意见》对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控管理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指导意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内控措施:一是明晰事权,依法履职。要求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加强内部归口管理和内部监督;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要明确委托代理的权利义务。二是合理设岗,权责对应。合理界定岗位职责和责任主体,梳理风险事项;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不相容岗位要分开设置;评审现场组织、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议价等相关业务原则上应由2人以上共同办理;采购及相关人员应当实行定期轮岗。三是分级授权,科学决策。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所属预算单位管理;建立健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采购事项内部决策机制和内部审核制度。四是优化流程,重点管控。要加强关键环节的控制,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纠正;要明确各个节点的工作时限要求,提高采购效率;要强化利益冲突管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问:《指导意见》针对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提出了哪些保障措施?
答:为了提高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水平,《指导意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求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建立单位内部的领导、协调机制,严格执行岗位分离、轮岗交流等制度。二是加快建章立制。各部门、各单位要抓紧梳理和评估本部门、本单位的风险事项,明确标准化工作要求和防控措施,形成较完备的内部控制体系。三是完善技术保障。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电子信息技术和大数据在政府采购内控管理中的作用,运用信息技术落实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措施。四是强化运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内控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内控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作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