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的公告

12.01.2015  20:21

  现将《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公告的政策解读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9日
 
                                                                                               
                                                                                                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管理,明确办理程序,规范管理行为,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辽宁省(不含大连,下同)管辖的依法负有缴纳地方税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地方税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代征人(以下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统称为税务行政相对人)均遵照本制度办理税务申报和缴纳地方税费款项。
  第三条 辽宁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受理税务申报和征收地方税费款项,均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地方税费包括:
  (一)地方税收
  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和烟叶税等。
  (二)地方规费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工会经费等。
  第五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向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及税务所(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和开发区分局、以及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机构(以下简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申报使用的表单,由省地方税务局制定并在综合征管系统和网站报税系统中定制,纸质表单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机构)自行印制。
  第六条 地方税收的缴纳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省地方税务局印制。地方规费的缴纳凭证由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和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省财政厅印制。采取电子划缴方式缴纳地方税费款项,可由银行结算凭据代替缴纳凭证。

                      
                         第二章 税务申报
 

  第一节 税务申报内容及适用条件
  第七条 税务申报是指税务行政相对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地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和内容,向主管地税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和纳费申报,报送应纳税费款项的纸质书面报告或数据电文报告,以及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八条 税务申报分为一般申报、扣缴税费报告和代征报告。
  税务申报还包括预缴申报、延期申报、补缴申报、银行网点缴纳代申报等特殊业务。
  第九条 一般申报是指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生应纳税费义务时填写相应申报表,在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税务申报,具体包括综合申报表申报和附表申报两部分。
  纳税人提出减免、延期等涉税申请未获批准前,必须进行税务申报。依法不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需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备案资料。
  附表申报是综合申报表申报的补充和详细反映,每张附表对应综合申报表的相应申报数据。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费登记,完成登记的基本信息和登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费种类和品目后,即可办理扣缴税费申报。
  第十一条 扣缴税费报告,由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地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它有关申报资料。
  第十二条 代征人与县以上(含本级)地税机关签署《委托代征协议书》,确认委托代征税费种类,地税机关向代征人发放《委托代征证书》。代征人应当按照委托代征协议要求,履行相关职责,以地税机关名义征收税费款项,在税费款解缴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
  第十三条 预缴申报,是为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的汇算或清算期前,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标准,预先进行部分税款的申报。
  第十四条 延期申报,是指税务行政相对人因不可抗力或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等情况,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可以延期申报。
  第十五条 补缴申报适用于税务行政相对人已经申报缴纳税费款项后,发现漏申报征收项目或者少申报税费款项,填制综合申报表及附表进行补充税务申报。
  第十六条 银行网点缴纳代申报业务,是指纳税人与主管地税机关和开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个人在银行申报缴纳或银行根据地税机关提供的税费款项征收信息,自动从缴纳专户中扣缴税费款项,完成税务申报。
  银行网点缴纳代申报业务适用于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个人和使用税库银联网批量倒扣划款缴纳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第二节 税务申报方式及适用范围
  第十七条 税务申报方式是指税务行政相对人在发生应纳税费义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费义务和代征义务后,在申报期限内,依照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税务申报的具体形式。
  第十八条 税务申报方式包括直接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简易申报和邮寄申报等方式。
  税务行政相对人可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申报。
  第十九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可自主选择税务申报方式。需要调整的,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重新确认。
  第二十条 直接申报方式,是指税务行政相对人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税务申报表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地税机关确定的电子数据交换、网络传输和电话语音等电子申报方式。
  辽宁省税务行政相对人实现数据电文申报方式,主要通过网站报税系统和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的其它载体等电子申报工具,同时可以辅助电子身份认证来报送电子税务申报表,完成税务申报。
  第二十二条 简易申报方式,是指通过以缴纳税费款项凭证代替税务申报的方式。简易申报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要有两种实现途径:
  (一)纳税人根据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税费款项金额按期缴纳,以缴纳凭证代替税务申报。
  (二)对月度缴纳税费金额较少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按季度、半年或年实行合并征期,以缴纳凭证代替税务申报。
  第二十三条 邮寄申报方式,是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税务行政相对人使用统一的税务申报专用信封,通过邮政机构办理交寄,并以邮寄收据作为申报回证,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税务申报表的方式。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邮寄申报方式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的税务行政相对人。
  第三节 税务行政相对人应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采用直接申报,应报送纸质资料;采用数据电文申报但不使用电子政务数字证书的,纸质资料的报送期限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税务行政相对人的规模和申报缴纳情况确定。在下列资料范围内,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本地区(省局直属征收机构,绥中、昌图县局对本单位管辖)的税务行政相对人报送的纸质资料做出具体规定:
  (一)综合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三)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
  (四)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
  (五)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六)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七)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八)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九)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十)地税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税务行政相对人使用电子政务数字证书,采用数据电文申报方式,已纳入综合征管系统的报表及资料可不提供纸质资料。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报送下列资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节 地税机关岗位职责
  第二十六条 日常税务申报岗位职责
  日常申报岗负责受理日常税务申报,受理审核、录入申报资料,对录入错误的信息进行修正,开具完税凭证。
  第二十七条 申报方式确认岗位职责
  窗口受理岗负责申报方式确认的录入操作。
  第二十八条 延期申报审批岗位职责
  (一)窗口受理岗负责受理申请,将信息录入系统,进行初审,负责制作影拍文件,与纸质资料一并转送,负责将终审文书交申请人。
  (二)综合业务一科或综合业务科(以下简称综合一科)业务综合岗负责根据初审意见,网上签署审核意见。
  (三)综合一科科长岗负责根据转来的资料和审核意见,网上复核,签署意见。
  (四)主管地税机关局长岗(以下简称局长岗)负责网上终审审批。
  (五)文书销号岗负责文书制作,将终审文书转办税服务厅。
  (六)税收管理员岗负责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反馈信息,通知申请人领取文书。
  第五节 税务申报方式确认流程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费登记设立登记,系统自动默认为电子申报方式。
  第三十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重新确认申报方式流程
  税务行政相对人持有效登记证件或协议原件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直接办理,签字重新确认。
  第三十一条 地税机关重新确认申报方式流程
  窗口受理岗将税务行政相对人重新确认的申报方式录入综合征管系统,打印《申报方式确认书》,交由税务行政相对人签字,完成重新确认流程。
  第六节 延期申报审批流程
  第三十二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流程
  (一)税务行政相对人在税务申报期限内提出延期申报书面申请,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相关申请资料。
  (二)签收相关审批文书。
  第三十三条 地税机关延期申报审批流程
  (一)窗口受理岗受理延期申报申请,进行初审。将申请信息录入综合征管系统,填写审核意见后,转综合一科业务综合岗审核,制作影拍文件,与纸质资料一并转送。
  (二)综合一科业务综合岗,网上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同意,转综合一科科长岗复核。资料不全或不同意初审意见,退回窗口受理岗补正。需要税收管理员岗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应发起核查任务,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核实反馈信息后,继续审核操作。
  (三)综合一科科长岗根据转来资料和审核意见,网上签署复核意见。审核同意,转局长岗复核。不同意,退上一岗位补正。
  (四)局长岗,网上签署终审审批意见。审批同意,将任务发送文书销号岗。审批不同意,退上一岗位补正。
  (五)文书销号岗制作文书,将终审文书转办税服务厅。
  (六)税收管理员岗通知申请人到办税服务厅领取文书。
  (七)窗口受理岗将终审文书交申请人。
                                                                                      

                    第三章 税务征收


  第一节 征收方式及适用条件
  第三十四条 税务征收方式是地税机关根据各项税费种类、税务行政相对人具体条件,确定具体税务行政相对人税费款项的管理方法和形式。
  第三十五条 税务征收方式主要包括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及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特殊征收和其它。
  第三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采取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或定期定额等税务征收方式进行确认,一经确定,一个税收年度内一般不做调整,特殊需要调整的,纳税人须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重新确认。
  第三十七条 查账征收,由纳税人自行根据账簿、表单和凭证所反映的经营情况确定计算依据,依照适用征收率计算应缴纳税费款项。
  查账征收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费款项的纳税人。
  第三十八条 查定征收,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工具和耗用物料等因素,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查实核定生产经营数量和经营额以确定计算依据,计算应纳税费款项。
  查定征收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账簿凭证不健全,不能准确反映生产经营成果,但能够监控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工具和耗用物料等的纳税人。
  第三十九条 查验征收,由主管地税机关查验纳税人生产经营数量,按市场一般标准计算以确定计算依据,计算应纳税费款项。
  查验征收主要适用于生产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的纳税人。
  第四十条 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营业额、所得额不能准确计算,由主管地税机关通过典型调查,在一定经营地点、时期和范围内,按期核定经营数量、营业额和所得额,确定计算依据,计算应纳税费款项。
  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生产经营规模小,不建账或达不到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确定计算依据的纳税人。
  第四十一条 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或收取款项时,对纳税人的应纳税费款项依法代为扣缴或收缴。
  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适用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二条 委托代征,由地税机关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向代征人发放委托代征证书,代征人按委托代征协议规定的内容,代为地税机关征收税费款项。委托代征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特殊征收包括地税机关的临时征收和房地产交易场所征收等。
  第四十四条 地税机关临时征收,是指纳税人无户籍或临时发生缴纳税费款项义务,由办税服务厅办理。
  第二节 电子报税
  第四十五条 电子报税,是地税机关建立税收管理系统,应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实现税务行政相对人通过互联网等媒介以数据电文方式传递税务申报信息,使用电子政务数字证书通过金融机构账户划转应纳税费款项,完成税务申报和税费款项缴纳的方式。
  第四十六条 辽宁省电子报税采用网站报税系统和个体工商户税库银联网批量倒扣划款缴纳系统等报税工具,主要依托互联网、网络传输、税库银联网和电子政务数字认证体系等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实现现代税务服务方式。
  第四十七条 电子政务数字证书是网络电子身份证明,表明有效身份并证明办税事实。辽宁省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地税机关电子报税事项,目前使用辽宁数字认证中心发行的电子政务数字证书。
  第三节 地税机关岗位职责
  第四十八条 窗口受理岗
  (一)负责录入《委托代征协议书》,核发《委托代征证书》。
  (二)负责制作《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缴销代征业务所需的税收票证和发票,收回《委托代征证书》。
  (三)负责受理调整定期定额核定信息申请。
  (四)负责将相关文书交税务行政相对人。
  第四十九条 综合一科登记审核岗
  (一)负责添加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费种类。
  (二)负责调整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缴纳期限。
  (三)负责纳税费事项确认,对默认纳税人为查账征收或定期定额征收进行确认。
  第五十条 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
  (一)负责定期定额户类别、典型调查费用项目、费用要素、单位调整参数及具体属性设置、岗位级别调整参数设置和行业类别设定等维护,组织对费用要素数据进行测算、费用情况典型调查维护及调查表的删除。
  (二)负责确认调整定期定额户核定信息或对申请调整定期定额核定信息进行审批。
  (三)负责定期定额户核定征收取消确认。
  第五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岗
  (一)负责定期定额户行业类别设置、费用情况典型调查表的采集维护、核定信息要素采集维护。
  (二)负责调整定期定额户核定信息或对申请调整定期定额核定信息进行审核。
  (三)负责对定期定额户核定征收取消确认。
  (四)负责通知纳税人领取文书。
  第五十二条 主管地税机关所属分局局长、管理科长或税务所长岗(以下简称税务所长岗)
  (一)负责定期定额户行业类别设置、核定信息要素采集。
  (二)负责确认调整定期定额户核定信息或对申请调整定期定额核定信息进行审批。
  (三)负责对定期定额户核定征收取消确认。
  第五十三条 文书销号岗负责税务文书的制作,将相关文书转办税服务厅。
  第四节 税务行政相对人确认征收方式流程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登记,系统自动默认单位纳税人为查账征收方式,个体纳税人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查账征收变更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定额核定流程
  (一)填报《定额信息采集表》。
  (二)签收《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纳税人申请调整定期定额核定信息,申请环节应报送《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定额核定申请审批表》。准予调整的,签收《未达起征点通知书》或《核定定额通知书》;不予调整的,签收《不予批准通知书》。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定期定额征收变更为查账征收方式流程
  (一)签收《核定征收取消通知书》。
  (二)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第五十七条 代征人办理委托代征流程
  (一)与地税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领取《委托代征证书》。
  (二)终止委托代征义务时,签收《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缴销《委托代征证书》,向税务机关结清代征税费款,缴销代征业务所需的税收票证和发票。
  第五节 地税机关确认征收方式流程
  第五十八条 地税机关办理查账征收变更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定额核定流程
  (一)税收管理员岗将采集的要素信息录入系统,生成月营业额和税费款项等信息。填写意见,转税务所长岗确认。
  (二)税务所长岗对税收管理员岗转来的信息,根据授权范围对综合调整系数进行确认调整。同意,签署意见,转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确认。不同意,退税收管理员岗。
  (三)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进行确认,可根据授权范围通过调整级别参数进行调整。同意,签署意见。不同意,退税务所长岗。
  (四)文书销号岗负责制作《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转办税服务厅。
  (五)税收管理员岗通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领取文书。
  (六)窗口受理岗将《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交纳税人。
  对纳税人调整定期定额核定信息的申请,窗口受理岗受理申请事项,接收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后,转税收管理员岗办理。准予调整的,后续流程同前款定额核定流程一致;不予调整的,经税务所长岗、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共同确认,签署不同意的终审意见,文书销号岗制作《不予批准通知书》转办税服务厅,税收管理员岗通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领取文书,窗口受理岗打印《不予批准通知书》交纳税人。
  第五十九条 地税机关办理定期定额征收变更为查账征收方式流程
  (一)税收管理员岗将要素信息录入系统,填写意见,转税务所长岗确认。
  (二)税务所长岗根据初步意见进行确认,同意,签署意见转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不同意,退税收管理员岗。
  (三)综合一科个体管理岗,根据意见进行确认,同意,签署意见;不同意,退税务所长岗。
  (四)文书销号岗负责制作《核定征收取消通知书》,转办税服务厅。
  (五)税收管理员岗通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领取文书。
  (六)窗口受理岗将《核定征收取消通知书》交纳税人。
  第六十条 地税机关办理委托代征协议签订和终止流程
  (一)窗口受理岗录入《委托代征协议书》,经委托方和代征方签章确认后,核发《委托代征证书》。
  (二)委托代征协议内容发生变化时,窗口受理岗负责录入重新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书》,经委托方和代征方签章确认后,重发《委托代征证书》。
  (三)终止委托代征协议时,窗口受理岗负责制作《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交代征人,缴销代征业务所需的税收票证和发票,收回《委托代征证书》。
  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的确认无需特殊处理,在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费登记的设立登记时,登记审核岗直接在纳税费事项确认中添加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费种。
  第六十二条 简并征期由登记审核岗在进行纳税费事项确认时直接调整纳税人的缴纳期限。
                                                                           

                     第四章 税务缴纳


  第一节 税务缴纳内容及其适用条件
  第六十三条 税务缴纳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委托代征协议,开具法定的缴纳凭证,将征收的税费款、滞纳金、罚没收入等各项收入缴入国家金库,以及纳税人将应缴纳的税费款、扣缴义务人将已代收代扣的税费款直接通过银行缴入国库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税务缴纳通常指一般缴纳,还包括预缴、补缴、延期缴纳等特殊业务。
  第六十五条 一般缴纳是指税务行政相对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发生应纳税费义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后,填写相应申报表,在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税务申报后,或者代征人依照委托代征协议代征税费款后,到税务机关开具法定缴纳凭证,将征收的税费款、滞纳金、罚没收入等各项收入缴入国家金库,或者纳税人将应缴纳的税费款、扣缴义务人将已代收代扣的税费款直接通过银行缴入国库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预缴是指为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的汇算或清算期前,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标准,进行预缴申报后预缴的税款,或者申请延期申报的纳税人依据法律规定,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费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费额预缴的税费款。
  第六十七条 补缴税费款项处理,适用于税务行政相对人通过自查、地税机关检查、补缴前期欠缴税费款项等方式,缴纳非当期应缴未缴税费款项。
  第六十八条 延期缴纳税款处理,适用于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延期缴纳。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上述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
  第二节 税务缴纳方式及适用范围
  第六十九条 税务缴纳方式,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足额缴纳应纳税费款或已代扣、代收的税费款或代征人缴纳已代征税费款的具体形式。
  第七十条 税务缴纳方式按照办理凭证的不同分为电子缴纳和手工缴纳。电子缴纳方式主要有税库银联网正向划款缴纳、税库银联网网站报税倒扣划款缴纳、税库银联网批量倒扣划款缴纳、多功能结算终端系统银行卡划款缴纳。手工缴纳主要有现金缴纳和转账缴纳等。
  第七十一条 税库银联网正向划款缴纳,先由税务行政相对人在银行开设税费款项预存账户,按期提前存入当期应纳税费或代扣、代收税费额度以上的款项。税务行政相对人到地税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后,到开户银行缴纳税费款,综合征管系统自动通过网络将缴纳税费款项信息发送税务行政相对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收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税收缴款书后,输入该缴款书号码,银行处理系统自动根据收到缴纳税费款项信息划缴税费款项,并将入库信息通过网络发送地税机关。未开通税库银联网系统的银行,采用手工传递票据方式进行相关业务处理。
  税库银联网正向划款缴纳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且未实行电子报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七十二条 税库银联网网站报税倒扣划款缴纳,先由税务行政相对人、地税机关、银行三方签订委托扣缴协议后,税务行政相对人在银行开设税费款预存账户,按期提前存入当期应纳税费或代扣、代收税费款项额度以上款项,通过互联网登录地税机关网站,电子政务数字证书验证通过,操作税务申报功能,操作开具税收缴款书功能,系统自动通过网络将缴纳税费款项的信息发送给税务行政相对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收到缴纳税费款项信息后,自动将税费款项划入国库,入库信息通过网络发送地税机关。
  第七十三条 税库银联网批量倒扣划款缴纳,指纳税人、地税机关、银行三方签订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项协议,纳税人在指定银行开设税费款项预存账户,按期提前存入应纳税费款项额度以上款项。在规定期限内,由地税机关通过网络向银行发送具体划缴税费款项指令,银行按批量将纳税人税费款项划解入库,并将入库信息通过网络发送地税机关。
  税库银联网批量倒扣划款缴纳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第七十四条 多功能结算终端系统银行卡划款缴纳,由地税机关确认多功能结算终端系统并取得国库和商业银行同意,税务行政相对人持银行卡在主管地税机关划缴税费款项,银行划解入库,并将入库信息通过网络发送地税机关。
  第七十五条 现金缴纳,指税务行政相对人用现金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税费款项。
  现金缴纳一般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或零散征收的纳税人。
  第七十六条 转账缴纳,指税务行政相对人根据主管地税机关填制的税收缴款书,通过开户银行转账缴纳税费款项。
  转账缴纳适用于本地银行未实现与人民银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链接的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七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税务行政相对人采取的税务缴纳方式进行确认,需要调整的,税务行政相对人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重新确认。
  第三节 税务行政相对人应提供的资料
  第七十八条 税库银联网正向划款缴纳方式,税务行政相对人应提供纸质税务申报表。
  第七十九条 税库银联网网站报税倒扣划款缴纳、税库银联网批量倒扣划款缴纳、多功能结算终端系统银行卡划款缴纳、现金缴纳和转账缴纳,税务行政相对人提供资料,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延期缴纳税款报送资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三)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四)《资产负债表》。
  (五)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六)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报送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申请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 
  第四节 地税机关岗位职责
  第八十一条 日常申报岗负责税库银联网正向划款缴纳、多功能结算终端系统银行卡划款缴纳、现金缴纳和转账缴纳,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受理税务申报。
  (二)负责审核申报表,打印缴纳凭证。
  (三)负责征收税费款项。
  第八十二条 窗口受理岗负责税库银联网网站报税倒扣划款缴纳、税库银联网批量倒扣划款缴纳,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确认税务缴纳方式。
  (二)负责发放收回相关文书表格。
  (三)负责打印和签订税务行政相对人、地税机关和银行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
  (四)负责税库协议维护。
  (五)负责电子政务数字证书发行。
  (六)接受不使用电子政务数字证书税务行政相对人唯一指定办税人员设置密码,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及记录。
  第八十三条 计划征收科或征收科(以下简称计征科)综合岗负责税库银联网网站报税倒扣划款缴纳、税库银联网批量倒扣划款缴纳、多功能结算终端系统银行卡划款缴纳,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与国库、联网银行的联系及协调。
  (二)负责未成功信息传递。
  第八十四条 计征科会计岗负责税库银对账。
  第八十五条 管理科、税务所及县区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税收管理员岗负责未成功原因调查核实。
  第八十六条    系统管理员岗负责税库银联网批量倒扣划款缴纳,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生成批量划缴税费款项指令,生成纳税人定期定额应征台账。
  (二)对“台账生成失败记录”提出处理意见,转综合一科调整。
  (三)查询税库交易状态,保存业务处理失败信息,转税收管理员岗催报催缴。
  第八十七条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岗位职责
  (一)窗口受理岗
  1.负责受理申请,将信息录入系统,进行初步审核。
  2.负责制作影拍文件,与纸质资料一并转送。
  3.负责将终审文书交申请人。
  (二)综合一科业务综合岗
  1.负责网上签署审核意见。审核不同意,退回窗口受理岗补正。审核同意的,转下一岗位审批。
  2.负责发起调查核实任务,转税收管理员岗。
  3.负责将纸质资料报送省局。
  4.负责接收省局征管科技处文书销号岗转来纸质审批资料及相关终审文书,将终审文书转办税服务厅。
  (三)税收管理员岗
  1.负责调查核实,撰写调查报告。
  2.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终审文书。
  (四)综合一科科长岗、局长岗、市局征管科(处)延期缴纳管理岗、市局征管科(处)长岗、市局局长岗、省局征管科技处延期缴纳管理岗、省局征管科技处长岗
  负责网上签署复核审批意见。复核不同意,退回上一岗位补正;复核同意,转下一岗位审批。
  (五)省局局长岗负责网上签署终审审批意见。审批不同意,退回上一岗位补正;审批同意,转下一岗位销号。
  (六)省局征管科技处文书销号岗负责文书制作,将终审审批文书及纸质审批资料转主管地税机关综合一科业务综合岗。
  第五节 税务行政相对人确认缴纳方式流程
  第八十八条 税库银联网正向划款缴纳、转账缴纳不需要确认,税务行政相对人将银行信息报告税务机关后,持纸质申报表等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征收窗口进行申报,持地税机关打印的税收缴款书,到银行缴纳。
  第八十九条 多功能结算终端系统银行卡划款缴纳和现金缴纳不需要确认,税务行政相对人持银行卡或现金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征收窗口进行缴纳。
  第九十条 税库银联网网站报税倒扣划款缴纳、税库银联网批量倒扣划款缴纳办理流程
  (一)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填写并签订三方协议。
  (二)持三方协议到开户银行签署协议并进行账户等信息维护,办理银行录入。
  (三)持银行已签署的三方协议,交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协议录入和验证,留存一份。
  第九十一条 预缴税费款办理流程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填报相关资料,进行预缴申报后缴纳;
  (二)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时按上期实际缴纳的税费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费额预缴。
  第九十二条 补缴税费款项办理流程
  (一)发现漏申报征收项目或者少申报税费款项,填报相关资料,申报缴纳。
  (二)依照主管地税机关或稽查部门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补缴。
  (三)往期欠缴税费款项,直接补缴税费款和滞纳金。
  第六节 地税机关确认缴纳方式流程
  第九十三条 税库银联网正向划款缴纳、转账缴纳不需要确认,由窗口受理岗在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设立登记时维护银行登记信息, 日常申报岗手工录入申报表等资料后,打印税收缴款书交税务行政相对人,由税务行政相对人到银行缴纳。
  第九十四条 多功能结算终端系统银行卡划款缴纳和现金缴纳不需要确认,日常申报岗手工录入相关资料,划缴或收取税费款后,打印完税凭证。
  第九十五条 税库银联网网站报税倒扣划款缴纳确认流程
  (一)受理并确认,窗口受理岗发放三方协议一式三份,辅导填写;签订三方协议。
  (二)税务行政相对人提交银行已签署的三方协议,窗口受理岗进行税库协议维护;办理电子政务数字证书发行;商业银行验证成功,地税机关将三方协议留存,交税务行政相对人一份。
  (三)窗口受理岗办理开户,录入相关信息。
  第九十六条 税库银联网批量倒扣划款缴纳确认流程
  (一)受理并确认,窗口受理岗发放三方协议一式三份,辅导填写;签订三方协议。
  (二)窗口受理岗办理三方协议的录入和验证,完成税库协议维护。
  (三)接收商业银行返回验证成功信息后,完成税库协议验证,留存三方协议,交纳税人一份。
  (四)系统管理员负责生成批量划缴税费款项指令,生成下月纳税人定期定额应征台账。对“台账生成失败记录”提出处理意见,转综合一科调整。
  (五)对已签订委托三方协议并通过验证的纳税人,系统管理员在月度征期期满前,至少完成两次向银行发送批量划缴税费款项指令。
  (六)系统管理员查询税库交易状态,保存业务处理失败信息,转税收管理员岗催报催缴。催报催缴完成后,重新发送批量划缴税费款项指令。
  第七节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流程
  第九十七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流程
  (一)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二)提交填报的相关申请资料。
  (三)签收相关审批文书。
  第九十八条 地税机关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流程
  (一)窗口受理岗受理纳税人提交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将申请信息录入综合征管系统,填写审核意见后,转综合一科业务综合岗审核,制作影拍文件,与纸质资料一并转送。
  (二)综合一科业务综合岗,网上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同意,转综合科长岗复核。资料不全或不同意初审意见,退回受理岗位补正。需要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发起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任务。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后,继续进行审批操作。
  (三)综合一科科长岗、局长岗、市局征管科(处)延期缴纳管理岗、市局征管科(处)长岗、市局局长岗、省局征管科技处延期缴纳管理岗、省局征管科技处长岗,根据上一岗位转来的资料和审核意见,网上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同意,转下一岗位复核。审核不同意,退回上一岗位补正。
  (四)省局局长岗根据转来资料和审核意见,网上签署终审审批意见。审批同意,转文书销号岗制作文书。审批不同意,退回上一岗位。文书销号岗将终审审批文书及纸质审批资料转主管地税机关综合一科业务综合岗。
  (五)综合一科业务综合岗接收省局文书销号岗转来纸质资料及相关终审文书,将终审文书转窗口受理岗。
  (六)税收管理员岗通知申请人到纳税服务厅领取文书。
  (七)窗口受理岗将终审文书交申请人。
                                                                     

                      第五章 税务申报和缴纳期限


  第九十九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无论本期有无应纳、应解缴的税费款项,必须办理税务申报,产生税费款项必须缴纳。
  第一百条 除另有规定外,全省统一规定月度申报及缴纳税费款项期限的截止日期为每月15 日,截止日期逢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逢国家规定调整的法定节日长假,连续休假的天数占用全省统一规定月度申报和缴纳税费款项截止日期内三日以上的,按休假日实际占用天数顺延。
  各地以省地税局每年初公告的月度申报缴纳期限为准。
  第一百零一条 根据各税费种的有关规定和缴纳税费款项金额,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以日、旬、半月预缴税费款,凡属月份之内预缴税费款项,在次月的月度申报和缴纳期限内结清上月应纳税费款。
  第一百零二条 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经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申报及缴纳税费期限为季、半年和年的,其申报缴纳税费款项期限为季、半年、年度期满后,次月的月度申报缴纳期限。
  第一百零三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及缴纳期限,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如按次征收税费款、代开发票征收税费款等业务的申报及缴纳税费期限,为即时受理、审核、确认,即时进行申报和缴纳税费款项。
  第一百零四条 批准延期申报具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已批准延期申报的税务行政相对人每月必须根据企业上期实际缴纳或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税款额度预缴纳。
  第一百零五条 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六条 本制度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申报征收和缴纳制度〉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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