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保障明年起实行诚信等级评价
04.08.2016 23:07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法制网北京8月3日讯 记者张维 人社部今日发布《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根据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行为。
根据《评价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9类情况对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进行评价:(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七)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八)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九)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评价办法》规定,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社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记录,对企业相关情况进行评价。等级评价结果分为A、B、C三级,各级人社部门将根据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情况,对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实行分类监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情况将以适当方式告知企业,并归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至少保留3年。据了解,今后,人社部门将与工商、金融、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对企业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04.08.2016 2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