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立劳模专项补助资金 全方位关爱劳模

12.05.2015  13:22


  日前,沈阳市总工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改善市级以上劳模待遇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明确建立劳模专项补助资金,体现了对劳动模范物质帮扶与精神激励并重、重点关爱与整体普惠并重、即时救助与常态帮扶并重等原则,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模、学习劳模、关爱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风尚。
  沈阳市现有在档市级以上职工劳模6800名,其中退休劳模3604名。而退休劳模中,又有71%是企业退休,因年老多病、养老金低,成为劳模队伍中困难较多的群体。为进一步改善劳模待遇,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对各级劳动模范的关爱,市政府将每年拿出905万元(其中市财政拨付600万元、市总工会从工会经费中配比305万元),作为市级以上劳模的补助资金。《意见》适用于全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现仍保持荣誉称号的市级以上劳模(含农民工劳模)。市级劳模同时荣获全国劳模称号的,其生活困难和医疗帮扶救助以全总发放的生活困难补助金和特殊困难帮扶金为主。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包括劳模生活困难帮扶救助金、劳模医疗帮扶救助金、劳模特殊困难帮扶救助金、劳模慰问金四大类。
  劳模生活困难帮扶救助金,是对月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社会平均养老金或退休金的退休劳模,其差额部分给予补足;对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且丧失劳动能力的在职劳模,每年度发放一次性救助金5000元。
  劳模医疗帮扶救助金,是每年度为企业在职劳模办理职工医疗综合互助补充保险。企业退休劳模因病住院,在医保报销范围内除单位报销、救助补贴、补充保险报销外,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在2万元以内的,按70%比例救助;超过2万元部分,按80%比例再次救助。年内符合救助条件的医疗费可累计,每年度救助一次。劳模去世给予家属一次性救助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