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构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共防共治、群防群治工作新格局
近年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大案、窝案频发,严重蚕食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成果,制约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被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近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省政府采购中心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共防共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卫发〔2015〕53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问题综合施治、共防共治、群防群治,标志着辽宁省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进入了新的阶段。
《意见》要求,检察、公安机关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药采购机构要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心任务,立足各自职能,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规范医药产品购销秩序,净化医药产品购销市场环境,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提高医药产品供应保障能力,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意见》强调,各地各级检察、公安机关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药采购机构要围绕宣传教育、制度建设、协调配合、信息联动、社会监督等五个方面,积极搭建工作平台,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原则,将治理商业贿赂教育纳入干部职工从业教育的重要内容;改进和完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制度,切实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加强对集中采购各参与方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健全完善药品流通行业信用体系,实行诚信管理,加大对诚信企业的扶持和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构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新机制。
为了确保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取得实效,《意见》明确,一是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共防共治专职联络员工作制度。检察、公安机关和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医药采购机构加强日常沟通,协调配合,信息联动,实行专职联络员工作制度,负责日常部门间情况通报、信息交流、案件移送等事项的协调联系事宜。二是探索完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共防共治社会监督工作机制。为进一步拓宽商业贿赂案件线索来源,切实强化办案措施,始终保持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高压态势,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担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群防群治监督员。三是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12320),监督和举报商业贿赂行为,形成人人抵制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