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医院看病人自己受伤 不扫雪路人摔伤医院担责三成
因为医院院内的积雪没有清除,地面湿滑导致沈阳的刘女士摔伤,造成手腕关节粉碎性骨折。刘女士多次找医院协商索要医疗费未果后,将医院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
医院院内摔骨折
2014年3月,刘女士的姐姐因病到沈阳市沈河区三经街一家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3月6日,刘女士前往医院看望姐姐。刘女士在医院院内行走时,因地面有积雪湿滑,不慎摔倒了。摔倒瞬间,刘女士下意识地用右手支撑了一下,结果起来时右手腕痛疼难忍。
随即,刘女士来到医院门诊处检查,发现右手腕关节粉碎性骨折。刘女士多次前往门诊处进行复查治疗,先后花费医疗费2300余元。
刘女士认为是医院没有及时除雪导致自己摔伤的,遂找到医院方面要求赔偿医疗费。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刘女士将医院起诉到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
积雪未除判赔七百元
对此,这家医院辩称,刘女士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伤情是在医院摔伤的。另外,当时天气没有雨雪,所以不同意赔偿。
沈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其管理的区域范围内未能及时对积雪进行清理,导致刘女士在医院院内滑倒受伤,医院对刘女士的损害结果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刘女士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个人应对自己的安全具有足够的注意义务。综合考虑双方过错比例,法院认定医院对此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承担三成责任,依法赔偿700余元。
不诉不理要3万没理
刘女士不服判决,认为医院方面应赔偿全部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万元。医院也提起上诉,认为刘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在医院院内摔伤的,不同意赔偿。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结合刘女士亲属证言、刘女士陈述及相关相应证据,可认定其在医院院内摔伤,医院亦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刘女士不是在医院摔伤的。因此,医院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刘女士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自身安全有保持足够的注意义务,其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其承担主要责任并无不当。另外,刘女士在一审中仅要求赔偿医疗费,根据不诉不理原则,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赔偿相应医疗费并无不当。最终,法院驳回了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王立军
物业扫雪不净业主摔伤判赔六万
宋女士家住浑南一花园小区。2011年12月9日,她和保姆下楼买菜,行走到小区13号楼西侧时,由于路面有大面积冰面,致其滑倒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鉴定意见为八级伤残。
宋女士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及时除雪,是造成自己受伤的原因,将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物业公司辩称,自己在雪后积极除雪,已经尽了义务。宋女士看到冰面没有绕行而选择在冰上行走才是导致其摔伤的原因。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沈阳市城市除雪的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除雪工作由物业公司负责,故物业公司为所管理的园区内除雪是其应尽的义务。
因物业公司未将园区内冰雪清除干净,且未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致使宋女士滑倒摔伤,因此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
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谨慎的注意义务,应对其自身损害结果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六成责任,赔偿宋女士6万余元。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王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