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倍赔偿”为何又改判不赔?

02.03.2016  16:40

买不合格食品可进行十倍索赔,这让职业打假人维权非常活跃。一些打假人还把维权触角伸向了“进口食品”。不过职业打假人最近的两次维权经历却让他们犯了迷糊,怎么一审判十倍赔偿,到市法院就改为不赔了呢?3月1日,市法院法官向记者解释说,销售者不能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否则将承担十倍赔偿责任。而是否“明知”,可以通过销售者的进货检查验收流程判断其是否尽到审查义务。

销售果冻遇十倍索赔

曲某于2015年5月28日在沈阳某超市购买了雪之恋果冻4盒,共支付人民币134.84元。该食品外包装正面上标注了“极品”两字,背面用白底红字标注了“※食用时请细嚼慢咽,以免噎到”。

曲某认为,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极品”系绝对化用语,系对食品进行夸大介绍,严重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提出十倍索赔。一审法院支持了曲某的主张,判赔1348.4元。不过市法院于近日改判,判决驳回曲某的诉讼请求。

市法院的改判理由是,曲某购买的果冻已经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完毕并出具“卫生证书”,符合销售标准才销售至大陆地区,应当认定该果冻符合我国大陆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同时,超市依据相关部门的检验检疫结果将该产品销售,本身没有过错,曲某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果冻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