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协警伙同同事倒卖公民个人信息 5或10元一个
新京报讯 (记者王梦遥)利用在公安机关内部担任协勤人员的便利,王旭光伙同两名同事获取车辆档案、驾驶员等个人信息,并通过微信出售,不到一年间三人违法获利约7万元。昨日,该案在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法院一审公开审理,王旭光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三人分工“谁值班谁负责”
1975年出生的王旭光为河北人,原为河北某县交警大队协勤人员,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河北警方刑拘,6月24日被沈阳市大东区检察院批捕。
庭审现场,王旭光供述称,同事马某是微机管理员,魏某为普通协勤。实施犯罪过程中,三人分工“一般是谁值班谁负责,档案信息等通过微信发送”。买方通过微信转账或红包到专门微信号,“过十天半月,把钱转到我个人微信,然后转到我的银行卡。”
其中,一条车辆档案信息收费5元,交通违章信息10元,犯罪记录信息也是10元。据王旭光介绍,对于违法所得三人原则上平分,但因为马某为“创始人”,实际所得会多一些。
认定三人共同犯罪均系主犯
王旭光辩护人认为,在王旭光参与之前,马某、魏某已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使用王旭光微信和银行卡是因魏某等人微信没有绑定银行卡,分赃时也是魏某等人分配较多,因此王旭光在本案中为从属地位,应按从犯罪量刑。
法庭未采纳此条辩护意见,合议庭认为,三人为共同犯罪,作用相当,均系主犯。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2016年5月,王旭光伙同同一中队的协勤人员魏某、马某(均另案处理),利用公安综合管理平台查询车辆档案信息、驾驶员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微信联系出售他人,赃款通过微信提现,三人违法所得共计约7万元。
在最后陈述环节,王旭光表示认罪悔罪,并向法庭退回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