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有效 房子不在挡光补偿之列仍获赔偿

26.02.2017  13:04

  沈阳刘先生因住宅前面新建楼房挡了自家光而提出赔偿要求。开发商答应赔偿3万多元补偿,双方签订了补偿协议。协议签完3天后,开发商就不认账了,并拿出权威鉴定称刘先生不在补偿之列。纠纷还没解决,刘先生因病去世,其两个女儿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补偿款。25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从法院获悉,虽然刘先生家不在补偿之列,但开发商仍要支付补偿款。

  补偿协议签了但补偿没拿到

  2013年,刘先生家附近新开发建设了一个楼盘。刘先生认为对方挡光,多次找到开发商、街道协商解决。经多次协商,2013年8月21日,刘先生和开发商在街道负责人见证下签订了挡光补偿协议,由开发商支付给刘先生2.7万余元补偿和1万元签署协议奖励。同时,双方还约定开发商3天后付款。

  3天后,开发商并没有按协议履行,刘先生找到开发商索要。这时,开发商变了脸,拿出来一份由权威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认为并不影响刘先生家采光,刘先生不在补偿名单里。

  3个月后,刘先生因病去世了,房屋由大女儿继承,并取得了房产证。刘先生大女儿接过维权接力棒,继续向开发商索要补偿,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拒绝。无奈,刘先生大女儿和二女儿一起将开发商起诉到了沈河区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补偿款。

  开发商未行使撤销权应支付补偿

  对此,开发商辩称,根据权威鉴定机构出具的日照分析书,可认定刘先生家的房屋不在补偿范围内,所以不应享受补偿,开发商不予以补偿。另外,自己是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几天发现这一错误的。

  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补偿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属于真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另外,该补偿协议是在街道办事处见证确认下共同签订的。虽然刘先生家的房屋不在补偿行列,开发商在签约几天后发现这一错误,但其没有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对该协议进行变更或撤销。

  刘氏姐妹作为刘先生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补偿款。最终,沈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开发商一次性支付3.7万元及利息。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最终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法官说法

  挡光索要补偿应有鉴定报告

  主审法官表示,近年来,居民索要挡光补偿案例逐年呈现上升趋势。新建楼房是否挡光不是居民说了算的,而需要进行采光鉴定,由专业鉴定部门出具《日照分析报告书》来确定。一般情况下,日照分析报告可由法院依法委托有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只有构成挡光的居民,才能获得相应的补偿。

  根据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新建建筑遮挡周边原有住宅,达不到大寒日2小时标准的,才算构成挡光,哪怕是正好达到大寒日2小时标准,也无法构成挡光。

  如果新建建筑物遮挡了自家阳光,市民可以按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行使排除妨碍请求权提起诉讼。但这就需要居民查看新盖的大楼是否符合规划,是否经过审批,是否符合该地区的容积率,如果不符合或没有经过审批,可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另外,如果是规划部门违规审批,居民可以对规划部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但提起诉讼必须尽早,因为一旦大楼建起,即使规划部门在行政诉讼中败诉,出于社会效益的考虑,有关部门一般也不会将建筑拆除。这样,居民们的挡光问题只能通过经济补偿来解决。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王立军

截至上月沈阳市营商办解决企业诉求200件
  本报讯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董丽娜报道截止到Syd.Com.Cn
小区消防通道画上停车位 警方取缔
  沈阳市和平区集贤街38号刚刚引进新物业,Syd.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