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女职工妇科检查
本报讯(华商晨报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杨宇) 鼓励超市、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设母婴室;用人单位应至少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妇科病检查;妇女遇性骚扰有权向公安机关投诉……
4月29日起,经过沈阳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审的《沈阳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这意味着,沈阳首个地方性妇女保障条例离出台又近了一步。
“草案”提到,在参政议政方面,市和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应当不低于提名人数的30%。
“草案”对妇女就业歧视进行了相关规定,提出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设置性别要求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等,用人单位应当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违法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草案”规定,有关单位或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或者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当兼顾女性的特殊需求。鼓励候车(机)室、商场、超市、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立母婴室。同时,用人单位女职工较多的,也应当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并且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妇女乳腺病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草案”提出,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妇女遇到性骚扰,有权向当事人所在单位、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和公安机关投诉,有关单位和机关应当及时处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
另外,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求助。有关组织、团体和单位接到求助请求后,应当及时救助,不得拒绝、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