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继承父亲房产先得给去世18年的奶奶开“单身证明”

09.05.2015  12:28

  你遭遇过奇葩证明吗?

  张女士的遭遇放在谁身上都会觉得闹心,而在生活中,可能你也曾遇到过类似的状况。

  本报讯(华商晨报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杨兴王艳丽)  想将去世父亲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沈阳市民张女士面临了难题。

  为了办理遗产继承,张女士被要求提供已经去世的奶奶的“单身证明”。“我奶奶都去世18年了,咋给她弄单身证明呢?”

   想继承房产

   得拿去世奶奶的单身证明

  昨日,张女士介绍,自己父亲1月份去世,名下有一份房产,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张女士的奶奶、爷爷、父亲、母亲以及未婚的弟弟,分别于1997年、1950年、2015年、1988年、2002年相继过世,张女士成为这份房产的惟一合法继承人。

  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房产继承需要到多个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公证处,而张女士就是在公证环节遇到了麻烦。张女士说,一个月前她去苏家屯区公证处办理遗产证明,工作人员要求其为过世18年的奶奶出具一份单身证明,证明在张女士的爷爷过世后,奶奶是否一直单身。

  此外,在审阅张女士提供的材料时,苏家屯区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还提出一个质疑:张女士奶奶去世时开具的死亡证明单上为什么没有填写身份证号码?

  张女士解释:“因为奶奶年龄大,办身份证也用不上,所以就没有身份证号。”

  于是,工作人员又要求张女士去其奶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一张“能够证明奶奶没有办理过身份证的证明”。

   想开具证明

   派出所、审批大厅互相推

  张女士5月7日来到苏家屯区沙河派出所,但开具“未办理过身份证的证明”这一诉求遭到了派出所工作人员的拒绝。

  沙河派出所一位户籍民警表示,除死亡证明外,是不能给去世的人办理任何证明的,且派出所之前曾因搬家和发水,导致部分居民的户籍资料丢失。当时还没有微机化管理,2000年以前户籍管理工作是手工登记卡片式的,当时开具的死亡证明除了姓名、年龄等自然情况外,不需要填写身份证号,“所以我们也不清楚当初老人是否办理了身份证,而且关于身份证的相关业务,已移交给苏家屯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处理,建议张女士到那办理。”

  随后,张女士从苏家屯区行政审批大厅得到的答复是:“因为奶奶是1997年去世,当时一些相关信息的办理都应归沙河派出所,我们也不了解此事。”

   公证处:假如奶奶再婚会引纠纷

  针对张女士的情况,沈阳第一公证处郝主任表示,之所以要求张女士出具奶奶的单身证明,虽然张女士说爷爷去世后奶奶没有再婚,但得有证明依据,不能单凭说辞,这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假如张女士的奶奶再婚了,那么对方与张女士的父亲和直系亲属就形成抚养关系,这就将牵涉到对方家庭的继承权问题,对方的孩子和张女士一样也都有继承权,如果不能出具奶奶的单身证明,那么或许会引发对方子女与张女士之间关于这处房产的争执。

  郝主任为张女士支招:“如果老人生前有单位,张女士也可以到奶奶的单位开具单身证明。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老人是农村户口,可以到所在的乡镇办理证明并盖章,证明老人单身属实。”

  事情办到这里,张女士觉得:“这些规定是不是太繁琐了?不就是职能部门写几个字、盖个章的事儿吗?咋就这么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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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身证明源于我省

  2004年向民政部请示

  据悉,“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始于2004年,当时辽宁省就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向民政部做了请示,之后民政部发函,指出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所掌握的婚姻登记档案为当事人出具在本辖区内“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并须备注不包括在本辖区域外的其他地方的婚姻登记。2012年,民政部又发了《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住建部:买卖房要“单身证明”应是地方规定

  7日,住建部工作人员表示,该部认真核查了所有文件及规定,均没有要求在个人房屋买卖过程中必须提供“单身证明”的规定,所以,在个人房屋买卖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供“单身证明”的规定,应该是地方政府自己出的规定。据《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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