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案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审理创新
第一,这是对NGO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资格的认可,有利于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健康发展。
2015年1月1日施行的新环保法正式确立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1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要件作了进一步明确。但实践中,由于不同案件情况各异,使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成为困扰相关社会组织的一个因素。
此次南平公益诉讼案在受理和审理过程中,法院从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对自然之友的诉讼主体资格持开放包容态度,裁定其具有起诉资格。此举意义重大。一方面,自然之友是在北京市朝阳区登记的NGO,在《解释》还未颁布时,南平中院就接受其异地提起公益诉讼,颇具创造性;另一方面,自然之友虽然在民政部登记多年,也一直从事环保公益事业,但在提起本次诉讼时,距离它最近一次登记时间尚不满5年,两级法院把此组织之前所从事的环境保护工作时间连续计算,颇具包容性。
目前,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的机构、资金、政策都不到位,很多公益组织因此望而却步,这些都导致很多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后无案可审。因此,建议有针对性地修改相关法律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不再让主体资格成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为环境公益诉讼扫除障碍。
第二,将生态恢复的司法理念贯彻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中,有利于创新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的新形式。
环境公益诉讼的首要目的是保护公共生态环境。本案判决的第一项就是要求被告清理现场遗留下的废物、补种复绿,恢复被破坏林地的生态功能。如果被告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要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由第三人代为修复。这是一种创新。此外,本案判定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损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127万
元,这也填补了国内在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方面的空白。
以上两点,都是恢复性司法在环保领域的成功实践。恢复性司法主张刑罚的目的应该从传统的报应主义向预防、恢复主义转变,它顺应了当今社会刑罚轻缓化的大趋势。当前,恢复性司法已引入环境保护领域。环境保护领域恢复性司法遵循以保护环境为目标,坚持修复生态与预防污染并重的思想,目的在于通过犯罪嫌疑人主动承担责任,对自身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进行赔偿,使受害人利益得到救济、补偿,同时让生态环境尽快得以修整、恢复,以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双重目的。
本案的判决结果凸显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方式的创新,将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与生态恢复性司法有机结合,使案件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以统一。这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将起到示范性作用。
第三,判决行政执法机构不承担公益诉讼民事责任的问题,有利于赢得行政机关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支持。
一直以来,一些行政执法机构对环境公益诉讼持有戒心,这也是环境公益诉讼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一些资源环境行政机关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担心,担心支持环境公益诉讼会引火烧身,法院判定行政机关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与被告一同负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诚然,现实中确实有因行政机关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甚至失职、渎职而导致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现象。但是,现实中导致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原因很复杂,即使行政执法机关尽职尽责、严格执法,也未必能够完全避免生态环境损害情形的发生,就好像消防机关再尽职也不能完全杜绝失火事故一样。
本案判决,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虽然对环境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但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与本案处理结果没有民事法律利害关系,不应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这一判决有助于打消其在民事赔偿方面的担心,赢得行政机关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支持,对以后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深远意义。
第四,多措并举破解环境诉讼官司难打困局,有利于鼓励更多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环境民事诉讼专业性强、诉讼成本高、证据提取难、败诉风险大,使很多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没有能力和意愿提起诉讼。在南平环境公益诉讼案中,法院从案件受理、审理到判决,既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又在观念上有所创新,在多措并举破解环境公益诉讼官司难打困局上作了很多尝试,有利于鼓励更多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符合司法改革要求。
一是环保社会组织联合诉讼。针对当前我国大部分环保社会组织诉讼能力比较弱,单独提起诉讼的经验和能力不足的实际,《解释》第十条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但从新环保法施行后的情况看,共同提起诉讼的情况并不多。本案福建绿家园和自然之友两个原告尽管分属两地,但跨地域携手,联合诉讼,同时得到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支持,最终取得了胜诉,是环保社会组织合作的范例。
二是引入了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生态环境侵权案件涉及环境科学领域,专业性强。面对环境资源案件举证难、鉴定难、审理难的现实,法官在增强内功的同时,也要引入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将专家意见作为有效证据。这样不仅可以增强判决的科学性,让判决结果更加专业公正,也可以大大降低原告的举证成本,避免原告陷于成本高昂的司法鉴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吸取地方法院审理经验,把专家辅助人制度在《解释》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三条中作了明确规定。南平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案时,依原告申请通知专家辅助人出庭就生态损害评估和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经质证后法院对专家意见予以采信,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对在此类案件审理中如何对待环境专业问题有很好的引导和示范意义。
三是保障与免除案件的相关费用。2015年1月,自然之友启动首个民间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向全社会公开征集环境公益诉讼个案支持项目。此基金支持的重点领域,是对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前期调研、取证等阶段的费用。项目获准后,受款机构的法定代理人和自然之友共同签署协议,日后提交相应的项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接受监督和评估。同时,在此案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准予原告免交诉讼费用,帮助社会组织减轻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经济负担。《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原告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依法申请缓交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原告全额的律师费用和办案的必要费用,这是对环保组织及其代理律师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所付出劳动的认可,也有助于提高公益律师代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