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高院与卫生委建立诉调对接机制解纠纷

21.11.2014  14:30
        日前,辽宁高院与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出台《关于开展医疗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建立诉调对接化解矛盾机制,开辟涉医疗纠纷化解“绿色通道”,妥善处理各类医疗纠纷案件,共同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为保障诉讼、调解工作“无缝衔接”,《意见》确定了各中级法院和各市、省管县卫生计生委沟通方式。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各自确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召开诉调对接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协商适时召开;及时通报信息交流,对于涉及医疗争议的案件,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应向对方了解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及时总结经验,做好维护医患双方权益的调研工作,确保联动工作顺利开展。

        《意见》还确立了诉前、诉中、执行调解对接制度。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在立案前可以将案件委托医调委进行诉前调解,当事人不同意委托调解或者自法院委托之日起15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法院可以在诉中或执行中与各市、省管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组织协商,邀请医调委专家参与调解,或委托医调委进行调解,自法院委托之日起30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审理或执行。

        《意见》明确建立人民调解与司法诉讼对接“绿色通道”。对经医调委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双方冲突较为激烈、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经当事一方同意,医调委出具《诉调对接“绿色通道”确认书》,在7个工作日内与法院联络,法院应开通诉讼“绿色通道”,完成案件的人民调解(医调委调解)与司法诉讼及时高效的衔接,发挥医调委与人民法院职能优势互补的联动工作效能。对于重大疑难纠纷案件,医调委可以邀请人民法院法官参与指导案件的调解工作。

        据悉,去年以来,辽宁高院先后与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妇联、省台联、省侨联、省保监会实现诉调对接,收到良好效果。本次与医疗领域对接,将为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又一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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