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审批 深化“放管服” 省卫生计生委对全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重新做出规定

12.09.2018  12:31
        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极其重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保障公共场所卫生安全,是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针对法律、标准规定滞后,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法律意识不强,基层执法任务繁重,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薄弱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近日,省卫生计生委重新制发了《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一是重新明确了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及监督范围;二是依据国家卫生标准及规范,进一步规范了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条件;三是对预防性卫生审查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强化了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和服务职能。

规定》的突出亮点为,最大限度减少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申请材料。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清理规范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证明、简化办事环节等要求,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规定》最大限度减少了卫生许可申请材料的数量,与2011年省卫生计生委制发的《辽宁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相比,取消了工商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情况证明、从业人员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业人员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证明等申请材料。对于前两者,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信息,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对于从业人员应当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应当进行卫生法律知识、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通过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来督促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