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计生委规范领导干部及亲属从事与卫生计生行业有关商业行为

18.06.2015  13:32

近日,省卫生计生委党组纪检组为贯彻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加强卫生计生系统领导干部队伍管理,促进卫生计生系统廉政建设,严肃行业纪律,公布并实施了《关于规范卫生计生系统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子女配偶从事与卫生计生行业有关商业行为的规定》,体现“越是领导干部、管理规定越严格”的原则,着力于制度的“具体性、针对性、可检查、可问责”。制订规定的依据,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和《辽宁省卫生计生系统诚信廉洁行医五项准则》等党内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

据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省卫生计生委的领导班子成员;省卫生计生委机关其它副处级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委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副处级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委直属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省属高等医学院校各附属医院参照执行。

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招投标及基建项目承发包等市场经济活动。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和审批等事项,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权上的影响干扰正常的医疗卫生监管、卫生执法等活动。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子女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单位)或者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销售、设备采购、基建项目承发包等与卫生计生行业有关的商业活动;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子女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单位)或者业务范围内,与其相关联的外商独资医药企业或者中外合资医药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领导干部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回避,及时说明情况的情形:与招投标采购项目、基建项目承发包、重大资金拨付等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有利害关系的;与评审评估、考核的医疗卫生单位或者科研项目负责人有利害关系的;与审评审批、检验检测的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本人认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规定还要求,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的,应当给予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省卫生计生委研究制订并出台规定,是具体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性措施,是对我省卫生计生系统的从严要求。省卫生计生委党组切实做到从严管理领导干部,真正抓好“关键少数”,确保全省卫生计生事业不断推向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