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沈政办发〔2016〕28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1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减缓重污染程度,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环办函〔2014〕146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辽政办〔2015〕68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沈政发〔2015〕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重污
染天气应急工作。沙尘暴天气期间不适用本预案。
(四)预案体系。本预案是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各区、
县(市)人民政府的分预案、市政府相关部门的专项预案和相关企业的操作方案要与本预案相衔接,以本预案为依据,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共同构成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市政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纳入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轻危害。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首要任务,在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基础上,采取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缓污染程度。
2.统一领导,部门联动。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强化协同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3.实事求是,科学应对。结合实际,科学分级,实事求是地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提高可操作性。提升预测能力,提高预报准确度,及时采取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4.信息公开,全民参与。公布空气质量状况、预警信息、应急措施等,积极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积极参与应对工作。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成立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市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负责贯彻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综合协调调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织审核备案各成员单位的分预案、专项预案及工业企业的操作方案;建立完善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决定启动和解除应急预警;负责向环保部、省环保厅及市委、市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启动、解除及响应动态信息;做好应急响应各项记录,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档案;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评估总结;配合市政府督查室开展应急响应督查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督查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局、公安局、环保局、建委、城管局、行政执法局、房产局、交通局、卫计委、安监局、应急办、气象局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做好应急预警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提醒公众做好防护。适时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信息发布,及时发布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动态工作信息。做好舆情监控及媒体信息研判。负责协调市政府办公厅新闻处落实沈阳市政府网站的信息发布。
2.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按照不同响应级别开展专项督查。建立应急响应监督检查制度。
3.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与环保部门共同制定不同应急响应级别限产工业企业名单并及时更新。组织相关企业编制“一厂一策”的限产操作方案。负责落实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企业限产措施。
4.市教育局:负责加强对在校学生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按照不同响应级别措施要求,负责及时将相关应急措施通知到区县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落实本市中小学和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以及停课等相关措施。
5.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机动车临时限行调流管理措施。负责及时向公众告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加大对重型柴油货运车、黄标车等高污染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负责制定《关于空气重污染期间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负责组织落实停止户外大型集会活动。
6.市环保局:负责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实时发布工作;会同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加强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的执法检查;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市环保局网站的信息发布。
7.市建委:负责组织指导各区县(市)政府及地铁建设指挥部做好应急预案的落实工作;负责建筑施工现场、建筑物拆除施工现场、地铁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和停止土石方施工、建筑拆除、砂浆搅拌、残土垃圾清理施工作业;负责落实红色预警期间全面停止建筑施工现场、建筑物拆除施工现场、地铁施工现场的工地施工。负责对专项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建立停工工地名单管理制度,制定空气重污染期间停工工地名录并及时更新。
8.市城建局:负责加强对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公共场所、沥青拌和站和裸露地面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负责落实红色预警期间全面停止市政工程工地施工。
按照不同预警级别措施要求,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红色、橙色预警期间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停驶等措施。
9.市行政执法局: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级别措施要求,组织开展施工扬尘、道路遗撒、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等易扬尘车辆进行检查。负责加强各类露天堆放煤堆、沙堆、灰堆、渣堆的防尘执法检查,督促落实防尘措施。
10.市房产局:负责督促燃煤供热企业使用低硫低灰煤,协助环保部门监督供热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负责落实房屋征收工地扬尘措施和停工措施。
11.市交通局:负责配合市公安局做好重型柴油营运货车限行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情况下的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工作。负责落实新建公交停车场施工现场的防尘和停工措施。
12.市卫计委:负责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13.市安监局:负责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期间,工业企业实施限产措施时的安全生产工作。
14.市应急办:负责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的启动和解除信息,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应急信息。
15.市气象局:负责开展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开展气象要素观测及预报,会同市环保局开展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
16.各区县(市)政府:负责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领导和指挥。依据《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并发布本区域的分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组织落实各类工地停工、工业企业限产、秸秆禁烧、行政执法检查等各项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开展本区域应急响应督查工作。保证本区域分预案全面落实。
市各有关部门依据《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并发布本部门的专项预案,并组织落实。
三、预警
(一)监测与会商。
1.监测。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市气象台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2.预报。市气象台每日预测未来3天气象条件,并随时提供空气质量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和预报结果;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结合气象条件和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做出空气质量预报。
3.会商。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市气象台每日开展会商,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参照国家、省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情况,对未来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会商。当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于当日15:30前提交市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专家组每日至少会商1次。若未发布预警信息且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须开展紧急会商。
(二)预警分级。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4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1.蓝色预警:对连续2天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介于201至300之间重污染天气的预警。
2.黄色预警:对连续3天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且未达到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重污染天气或连续2天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介于301至500之间重污染天气的预警。
3.橙色预警:对连续4天及以上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且未达到红色预警级别重污染天气或连续3天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介于301至500之间重污染天气的预警。
4.红色预警:对连续4天及以上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介于301至500之间重污染天气或1天及以上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500的重污染天气预警。
(三)预警启动条件。
1.当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与市气象台预报会商达到预警分级条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相应级别的重污染天气预警。
2.当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启动省级区域(含沈阳地区)预警时,按照《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启动不低于省级区域预警级别的应急预警。
(四)预警信息发布。
1.启动和发布程序。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当需要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将《重污染天气蓝色预警启动通知》发送至市委宣传部及市环保局、应急办、气象局,上述各部门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环保部、省环保厅及市委、市政府报告预警启动情况。
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当需要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通知》发送至市应急办,市应急办立即通过应急信息发布平台向各成员单位发布应急预警启动信息,并及时向省应急办报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
2.预警级别调整。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监测预报会商认为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时,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市应急办通过应急信息发布平台向所有成员单位发布预警级别调整信息。当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可按高级别预警执行,以保持响应措施的稳定。市应急办及时向省应急办报告预警级别调整情况。
(五)预警解除。
1.当出现1天(含当天)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小于或等于200时,市指挥部办公室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市气象台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并提交市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形成《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通知》发送至市应急办,市应急办立即通过应急信息发布平台向各成员单位发布预警解除信息,并及时向省应急办报告预警解除情况。
解除蓝色预警时,市指挥部办公室直接将《重污染天气蓝色预警解除通知》发送至市委宣传部及市环保局、应急办、气象局解除预警。
2.省级区域(含沈阳地区)预警响应期间,待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解除省级区域(含沈阳地区)预警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解除沈阳市应急预警。
四、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同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各自应急分预案、专项预案及操作方案采取应急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终止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Ⅳ级响应;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分级响应措施。
1.Ⅳ级响应措施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市政府办公厅新闻处,在沈阳市政府网站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过媒体(沈阳广播电视台,沈阳日报、晚报及其新媒体平台、沈阳网)及公共信息发布平台(沈阳发布)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公众做好防护。做好舆情监控及媒体信息研判。
(2)市环保局负责及时在市环保局网站发布预警信息。加强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的执法检查。
(3)市政府应急办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应急预警启动情况。
(4)市气象局会同市环保局每天至少进行1次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
2.Ⅲ级响应措施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市政府办公厅新闻处,在沈阳市政府网站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及时通过媒体(沈阳广播电视台,沈阳日报、沈阳晚报及其新媒体平台、沈阳网)及公共信息发布平台(“沈阳发布”)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公众做好防护。对应急措施开展及落实情况进行信息发布。做好舆情监控及媒体信息研判。
(2)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3)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按照黄色预警限产工业企业名单落实工业企业限产措施。
(4)市教育局负责落实幼儿园、中小学校减少户外活动措施。
(5)市公安局负责对市区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在沈阳市现行货运车辆通行政策及车辆环保通行政策基础上,实行一环内(含一环)全天禁止重中型货运车辆通行,一环内(含一环)全天禁止黄标车通行。加大对重型柴油货运车、黄标车等高污染车辆的检查力度。
(6)市环保局负责及时在环保局网站发布预警信息。加强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的执法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启动简易快捷程序。
(7)市建委负责落实二环内建筑施工现场、建筑物拆除施工现场、地铁施工现场停止土石方施工、建筑拆除、砂浆搅拌、残土垃圾清理施工作业(应急抢险、地铁地下暗挖及盾构施工作业除外)。
(8)市城建局负责落实二环内市政施工现场停止土石方、拆除、吹扫、残土垃圾清理等施工作业(应急抢险除外)。增加二环内主干道机械化吸扫频次1次,增加非结冰期道路洒水频次1次。
(9)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加强对二环内运输车辆、露天焚烧、露天烧烤以及各类露天堆场的执法检查。
(10)市房产局负责落实二环内房屋征收工地停止施工措施。
(11)市交通局负责落实二环内新建公交停车场施工现场停止土石方施工,公路建设停止一切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生产活动。
(12)市卫计委负责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启动次日起,实施呼吸类疾病就诊数据统计日报制度。
(13)市安监局负责加强对实施限产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14)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及时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的启动信息,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应急预警启动情况。
(15)市气象局负责会同市环保局每天至少进行2次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
(16)各区县(市)政府组织落实各类工地停工、工业企业限产、秸秆禁烧、行政执法检查等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3.Ⅱ级响应措施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市政府办公厅新闻处,在沈阳市政府网站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及时通过媒体(沈阳广播电视台、沈阳日报、晚报及其新媒体平台、沈阳网)及公共信息发布平台(“沈阳发布”、公共LED屏、地铁及出租车滚动屏)发布预警信息,建议广大市民减少外出并提醒公众做好防护。适时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信息发布。及时发布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动态工作信息,同时组织应急各成员单位充分利用各自新媒体平台组成信息发布矩阵,时时发布各部门自身工作开展情况信息。做好舆情监控及媒体信息研判。
(2)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3)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按照橙色预警限产工业企业名单落实工业企业限产措施。
(4)市教育局负责落实幼儿园、中小学校停止户外活动措施。
(5)市公安局负责对市区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在沈阳市现行货运车辆通行政策及车辆环保通行政策基础上,实行二环内(不含二环)全天禁止重中型货运车辆通行,二环内(不含二环)全天禁止黄标车通行。负责停止户外大型集会活动。加大对重型柴油货运车、黄标车等高污染车辆的检查力度。
(6)市环保局负责及时在环保局网站发布预警信息。加强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的执法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启动简易快捷程序。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实施24小时人员值守。
(7)市建委负责落实三环内建筑施工现场、建筑物拆除施工现场、地铁施工现场停止土石方施工、建筑拆除、砂浆搅拌、残土垃圾清理施工作业(应急抢险、地铁地下暗挖及盾构施工作业除外)。
(8)市城建局负责落实三环内市政施工现场停止土石方施工、拆除、吹扫、残土垃圾清理等施工作业(应急抢险处外)。增加二环内主干道机械化吸扫频次2次,增加非结冰期道路洒水频次2次。
(9)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加强对三环内运输车辆、露天焚烧、露天烧烤以及各类露天堆场的执法检查。
(10)市房产局负责落实三环内房屋征收工地停止施工措施。
(11)市交通局负责落实三环内新建公交停车场施工现场停止土石方施工,公路建设停止一切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生产活动。
(12)市卫计委负责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启动次日起,实施呼吸类疾病就诊数据统计日报制度。
(13)市安监局负责加强对实施限产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14)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及时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的启动信息,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应急预警启动情况。
(15)市气象局负责会同市环保局每天至少进行3次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
(16)各区县(市)政府组织落实各类工地停工、工业企业限产、秸秆禁烧、行政执法检查等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4.Ⅰ级响应措施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市政府办公厅新闻处,在沈阳市政府网站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及时通过媒体(沈阳广播电台,沈阳电视台,沈阳日报、晚报及其新媒体平台、沈阳网)及公共信息发布平台(沈阳发布、公共LED屏、地铁及出租车滚动屏、手机短信)发布预警信息,建议广大市民尽量避免外出并提醒公众做好防护。适时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信息发布。及时发布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动态工作信息,同时组织应急各成员单位充分利用各自新媒体平台组成信息发布矩阵,实时发布各部门自身工作开展情况信息。做好舆情监控及媒体信息研判。
(2)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3)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按照红色预警限产工业企业名单落实工业企业限产措施。
(4)市教育局负责落实幼儿园、中小学校停止户外活动。当指挥部办公室启动红色预警,并预判未来1天空气质量指数达到500时,负责组织落实幼儿园、中小学停课措施。
(5)市公安局负责对市区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在沈阳市现行货运车辆通行政策及车辆环保通行政策基础上,实行三环内(不含)全天禁止重中型货运车辆通行,二环内(不含二环)全天禁止黄标车通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市区内机动车交通管制措施。加大对重型柴油货运车、黄标车等高污染车辆的检查力度。负责停止户外大型集会活动。
(6)市环保局负责及时在环保局网站发布预警信息。加强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的执法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启动简易快捷程序。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预报中心及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实施24小时人员值守。
(7)市建委负责落实市区内建筑施工现场、建筑物拆除施工现场、地铁施工现场工地停工。(应急抢险、地铁地下暗挖及盾构施工作业除外)。
(8)市城建局负责落实市区内市政施工工地停工(应急抢险除外)。增加二环内主干道机械化吸扫频次2次,增加非结冰期道路洒水频次2次。增加二环外市区主干道机械化吸扫频次1次,增加非结冰期道路洒水频次1次。
(9)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加强对市区内运输车辆、露天焚烧、露天烧烤以及各类露天堆场的执法检查。
(10)市房产局负责落实市区内房屋征收工地停止施工措施。
(11)市交通局负责配合市公安局对全市营运货车实行限制行驶措施。常规公交全天执行高峰运营方案。市区内新建公交停车场施工现场停止施工,公路建设停止一切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生产活动。
(12)市卫计委负责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启动次日起,实施呼吸类疾病就诊数据统计日报制度。
(13)市安监局负责加强对实施限产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14)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及时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的启动信息,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应急预警启动情况。
(15)市气象局负责会同市环保局每天至少进行4次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市气象台预报预警工作实施24小时值守。
(16)各区县(市)政府组织落实各类工地停工、工业企业限产、秸秆禁烧、行政执法检查等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三)应急响应措施实施说明。
1.工业企业限产、工地停止作业、交通调流等响应措施的落实均需要一定的反应周期,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在分预案、专项预案、操作方案中予以明确。
2.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开展应急响应工作时,应及时向分管副市长汇报。
(四)信息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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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调整和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环保部、省环保厅及市委、市政府报告预警信息。
2.应急响应期间,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于每日10时前将本单位前1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分别报至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督查室)。
3.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汇总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动态信息,于每日12时前上报环保部、省环保厅及市委、市政府。
(五)总结评估。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工业企业要及时做好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过程记录和总结,建立应急管理档案。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并上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总结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应于每年4月底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年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完整性、预警规定详实性、响应措施针对性、可操作性及分预案、专项预案完备性,评估结果于5月底前上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定期对各成员单位及限产工业企业的应急响应措施、各项制度、人员通讯、物质设施等进行检查,确保及时到位。
五、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限产工业企业要分别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确保人员配备齐全,及时到位。
(二)财力保障。财政部门要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要的费用,包括仪器设备、人员防护设备、交通车辆、专家咨询、应急演练所需费用等。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单位和企业也要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障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通讯与信息保障。市应急办要充分发挥现有应急信息发布系统作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联络机制,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令畅通。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各自官方网站公布本单位分预案和专项预案,并实时发布应急预警及响应信息。宣传部门要广泛利用有线、无线等通信设备和媒体、网络发布相关信息。
(四)能力保障。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利用现有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国控污染源在线监控和自动气象站,建立健全数据传输与网络化监控平台,完善大气污染预报平台,利用空气质量预报模式系统,提升预测、预报、应急预警能力,配备重污染天气快速监测分析设备,提高重污染天气来源分析能力。
(五)制度保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预案,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专项预案和分预案要明确具体响应措施及责任分工,建立完善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应急响应档案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相关工业企业要制定具体限产操作方案,明确各项限产减排措施、操作程序及减排指标,建立可追溯的响应记录及企业内部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成员单位的专项预案、分预案以及限产工业企业的操作方案须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备案。
(六)宣传保障。
1.组织专家对预警信息、应急措施效果以及公众健康防护知识等进行解读,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2.加强舆论宣传,及时公开应急响应期间各项应急措施采取情况及动态实施效果,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应急响应期间的大气污染行为。
3.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要针对政府应急预案、专项实施方案以及操作方案进行培训,尤其要针对具体操作流程和岗位职责进行培训,保障预案落实。
六、附则
(一)名词解释
1.空气质量指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主要评价指标包括细颗粒物(PM 2.5 )、可吸入颗粒物(PM 10 )、二氧化硫(SO 2 )、二氧化氮(NO 2 )、臭氧(O 3 )、一氧化碳(CO)等各项污染物的实测浓度值(其中PM 2.5 、PM 10 为24小时平均浓度)。
2.重污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 201的大气污染。重污染可分为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
重度污染:AQI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的大气污染。
严重污染:AQI指数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的大气污染。
3.黄标车:高污染排放车辆的别称,指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因其粘贴黄色环保标志,因此称为黄标车。
(二)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工作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 沈政办发〔201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