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对省厂务公开工作职责制度征求意见
为推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度建设,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更好地指导和推动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全面深入发展,根据《工会法》、《公司法》等法律和《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辽宁省企业厂务公开规定》和《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两办通知》)、(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制定了《辽宁省各级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职责及制度》(征求意见稿),于12月中旬提交省厂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广泛征求了意见。
此次起草的《辽宁省各级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职责及制度》(征求意见稿)从适用范围上进行了界定,省直相关单位、各市、县(市、区)、镇(街道)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直属单位,在辽宁辖区内的各类企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从职责分工上进行了明确任务,既明确了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职责,业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及企业层面的职责;从各级厂务公开机构设置上,进一步明确了机构设置及职能,对厂务公开领导机构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细化和分工,明确了主体责任;从机构运行及制度规定上,强化了共同推进,齐抓共管,建立完善了领导小组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制度、领导小组调研检查制度、工作表彰制度、信息报送制度、以及文件会签和财务工作制度。
省厂务公开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对《辽宁省各级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职责及制度》(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探讨,并结合各自分工作职能和工作实际,提出很条可行性、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省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对《辽宁省各级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职责及制度》(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初步定于2016年初提交省厂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下发各地区、各行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