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又有四家投资公司负责人获刑

03.05.2016  15:09

  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分别获刑最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01万元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汤洋)近日,沈阳法院发布投资公司相关案例,“锦信源”、“弘泰”、“宇源”、“永鼎”四家公司相关负责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分别获刑。

  “锦信源”、“弘泰”投资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944万

  2014年2月,辽宁锦信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设立。4月末,辽宁弘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

  9月,李某到两家公司担任副总经理,领导公司员工通过发布宣传广告、群众口口相传等方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为洛阳大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伊川县圣瑞耐材科技有限公司融资为手段,与不特定人群签订了《项目投资管理合同》,面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

  截至案发,李某通过辽宁锦信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43万元,返还本金39万元,返还利息20.3426万元,尚有583.6574万元集资款未能返还。

  李某参与辽宁弘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01万元,涉及集资群众232人,尚有集资款1171万元未偿还,资金去向不明。

  另查明,李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个人名义设立银行账户,用于集资款的存入和转出。

  判决结果:

  今年3月,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5万元;继续追缴李某的非法所得,按投资参与人未偿还本金比例发还投资人。宣判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宇源”投资公司非法吸收存款675万余元

  2014年6月,河南男子孟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注册成立了辽宁宇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当年7月至11月间,孟某伙同周某、范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宇源公司作为担保人,以向第三方河南省亿发矿产品有限公司筹集资金为名,以向群众承诺回报高额利息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经审计,孟某向郭某等49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675.28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孟某伙同他人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河南省亿发矿产品有限公司可获得高额回报手段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今年3月,法院一审认定孟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涉案款项8030元,依据孟某非法吸收的被害人的投资数额按比例予以退赔;不足部分,责令孟某继续退赔。宣判后,孟某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某范某已经被另案处理。

  “永鼎”投资公司集资诈骗390万

  雷某、姚某伙同于某经预谋从河南来到沈阳,于2014年3月在沈阳注册成立辽宁永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之后更名为辽宁永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6月至11月期间,雷某、姚某虚构借款委托书,谎称为“洛阳诺颐铁制品有限公司”、“洛阳伊川昊洋铸造有限公司”筹措借款并予以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经查,雷某、姚某以此方式集资诈骗谢某等64人总计390万元,通过返利方式已返还被害人总计17.9825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雷某、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高额回报作为诱饵的诈骗方法骗取社会公众资金归个人,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二人为共同犯罪。

  鉴于二人共同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现不能退赔赃款,给被害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痛苦,酌情对二人予以从重处罚。

  今年2月末,法院一审认定雷某、姚某犯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二人退赔64名被害人赃款共计372.0175万元,其中扣押的拍卖款13896元按比例返还被害人。宣判后,二人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某已经被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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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董丽娜报道截止到Sy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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