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

20.12.2016  17:33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本通知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执行。

      (记者 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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