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发布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从存储方式等方面进行规定
粮食安全存储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战略大事,科学保粮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经济价值。省政府日前发布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从存储方式、管理方法、部门职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管理办法指出,地方储备粮包括省级储备粮和市级储备粮。省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归省政府,市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归市政府。地方储备粮食品种为玉米、稻谷、小麦,食用油品种为大豆油。在国家确定的大中城市和价格易波动地区建立成品粮应急储备制度,储备品种为大米、面粉和小包装大豆油。原则上成品粮应急储备在地方储备粮规模内建立,并结合当地成品粮加工及市场情况,采取活储方式进行。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全省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轮换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同时,对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储备粮实行属地监督。地方储备粮实行库存月报告制度,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按月定期向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地方储备粮库存等报表,并对报送结果负责。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月将本市市级储备粮库存情况向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储备粮的采购和销售计划,由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方案或动用方案制定,并会同农业发展银行下达。地方储备粮大批量集中采购和销售,原则上通过具备资质、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招标采购和拍卖。根据市场情况,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应根据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品质状况和生产、入库年限,于每年4月底前提出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建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于每年6月底前下达年度轮换计划。轮换计划由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根据粮食市场状况具体组织实施。地方储备粮采购、储存、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实际执行和完成情况,由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及时报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地方储备粮实行“库存成本不变、实物推陈储新、均衡轮换操作”的轮换制度。原则上稻谷每2年、玉米和小麦每3年、食用油每2年轮换一次。当储存品质指标达到轻度不宜存时,报经批准后,可提前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