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原副校长招标受贿判5年
本报讯(华商晨报 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 汤洋)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特殊教育师范专科原副校长受贿15.7万元,儿童医院器械科原科长受贿5万元……
昨日,沈阳中院发布一批贪污受贿案例,为大家敲警钟。
特殊教育师范专科原副校长受贿15.7万,判五年
孙某曾任辽宁特殊教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校长,负责采购及招投标。
2013年至2014年间,他在为学校采购残疾人无障碍呼叫、多媒体教室、投影机等设备时,为沈阳两家公司提供帮助,将招标设备的技术参数按照对方提供的技术参数设定,使对方顺利中标,非法收受对方负责人给的好处费共计15.7万元。这些钱都被孙某用于个人消费。2014年9月,孙某被刑拘,亲属将受贿款全部退还。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孙某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又主动配合抓获行贿者,有立功表现,并退还全部赃款,可减轻处罚。
2014年12月,一审认定孙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量刑过重。昨日,沈阳中院发布的裁定显示,已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儿童医院器械科原科长收5万好处费,判二年
边某曾任沈阳市儿童医院器械科科长、基建办副主任,负责医疗器械采购及验收。2011年,他接受沈阳三家商贸公司负责人的请托,在套管针、雾化等耗材、手术床、监护仪的验收回款环节,为对方提供帮助,之后共收取5万元的好处费。2014年5月,边某被刑拘,违法所得被扣押。
法院审理认为,边某行为已构成受贿罪。2014年12月,法院一审认定边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边某不服,上诉否认为他人谋取利益,且交代了侦查机关没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昨日,沈阳中院发布的判决显示,已改判边某有期徒刑二年。
供电计量所原所长受贿3万,判缓刑
李某曾任国家电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区供电分公司计量所所长,负责采购电表。
2007年至2008年期间,李某分四次收受哈尔滨某公司业务员给的好处费共计3万元。
2014年8月,李某被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某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个人受贿问题,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缴了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
2014年12月,法院一审认定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宣判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其受贿数额应为2.5万元,其中部分用于购买大米,发放给职工当福利,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昨日,沈阳中院发布的裁定显示,已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甸子村原支书贪污6万拆迁款,判七年
2009年8月,在沈阳市原东陵区南大甸子村拆迁期间,村党支部原书记张某与区拆迁办工作人员王某合谋,想通过虚增拆迁物的方式骗取国家动迁补偿款。
于是,张某找到村民池某,要求池某在拆迁协议中虚增拆迁物,协助拆迁办套取经费。池某同意后,在张某提供的虚增北虫草12万瓶的材料上签字认可,套取了12万元的补偿款。池某领取补偿款后全部交给张某,张某与王某将这些赃款均分。
2013年1月,张某和池某被取保候审,张某退还全部赃款12万元。
2013年11月,法院一审判决后,张某池某不服上诉。2014年3月,二审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法院重审认为,张某、池某勾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的手段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二人在与王某共同贪污中起到次要作用,为从犯,应减轻处罚。
2014年9月,法院重审认定二人犯贪污罪,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二人仍不服,提出上诉。
昨日,沈阳中院发布判决显示,池某主观上不具有帮助国家工作人员个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改判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