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可向保障对象发临时补贴
本报讯(华商晨报主任记者刘桐)我省各市本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本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可向特困、领取失业金等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近日,省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2011年以来,我省各市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缓解物价上涨影响,确保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逐步实现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问:联动机制保障对象有哪些?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各市可结合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问:哪些单位负责启动联动机制?
联动机制以市级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不得下放至县级。省政府认为必要时,可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
问:联动机制启动需满足什么条件?
本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者本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满足任一条件即以市级为单位统一启动联动机制,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各市可结合实际降低启动条件,但原则上不得提高启动条件。
问:补贴的办法和标准是多少?
各市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标准。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的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本地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全省范围联动机制启动时,各市补助标准和时限不得低于省定水平。
问:补贴发放时限是多少?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
达到启动条件时,要在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
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问:实施保障联动标准是什么?
联动机制启动后,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达6个月以上,要按照正常程序,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或失业保险标准。
自提高城乡低保或失业保险标准之日起,停发本年度价格临时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