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提升我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更好地发挥司法所的各项职能作用,为辽宁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服务,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以来党中央的战略部署,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建设、管理、工作与服务并重的方针,大力加强司法所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全省司法所工作整体水平,为维护辽宁社会和谐稳定,保障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和实现新跨越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省开展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利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一支人员齐备,具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能够适应新时期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需要的司法所干部队伍;形成一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协调、作用明显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机制;建设一个设施齐备、功能完善、保障有力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平台;实现组织机构健全、队伍素质过硬、管理科学规范、业务工作活跃,职能作用显著的目标。到2012年,全省90%以上的司法所达到规范化标准。
三、工作要求
通过加强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全省司法所要努力实现五化:
(一)组织机构正规化
1、按照行政区划,在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司法所。
2、司法所的设置需经当地县(市、区)编制管理部门正式发文,纳入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编制序列,核定3名以上司法行政专项编制或全额拨款事业编制。
3、实行县(市、区)司法局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司法所双重管理,以县(市、区)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司法所正式在编工作人员的行政关系隶属县(市、区)司法局,人员工资和办公、业务经费纳入县(市、区)年度财政预算。
4、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设所长一人,根据需要可设1名副所长。司法所所长、副所长和正式在编工作人员的任免、调动由县(市、区)司法局按公务员管理权限办理。
5、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党(团)关系实行属地管理。司法所有3名以上党(团)员的,应建立党(团)支部或党(团)小组。
(二)干部队伍专业化
1、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具有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按司法行政专项编制录用、调入的人员,应具有公务员身份,实行逢进必考。
2、司法所长应具有大学本科或法律大专以上学历,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胜任司法所长领导职位工作。
3、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年业务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80学时,年人均至少参加一次县(区)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集中培训。
4、司法所50周岁以下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电脑、网络和现代化办公设备的使用、操作和保养技能。
(三)业务工作规范化
司法所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能是:
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着力抓好乡镇(街道)、村(社区)调委会建设,辖区内调委员会组建率100%,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村(居)民组三级调解网络健全;落实调解员培训工作,年人均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落实民间纠纷定期排查制度,辖区内基本做到小纠纷不出村(社区),复杂疑难纠纷不出乡镇;实现纠纷调解率97%、调解成功率95%以上,无因排查调解不及时导致的矛盾纠纷激化和群体性事件;按时准确上报人民调解工作统计表与分析报告;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台账,登记簿册齐备,内容填写认真,一般纠纷统一登记,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纠纷统一立卷归档。
2、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要认真组织开展对非监禁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建立健全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落实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工作责任制和各项具体措施。认真履行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帮困扶助三项职责,保证矫正手续完备,资料档案齐全,记录及时规范。辖区内无脱管漏管现象,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不超过1%。
3、法律援助工作。在司法所建立法律援助站,开展法律援助业务工作,正确使用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及时办理和准确上报法律援助案件。
4、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辖区内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安置帮教组织网络健全,工作制度完备。建立安置帮教工作登记、统计制度,工作簿册齐备,及时准确登记和按时上报工作统计表。辖区内信息真实准确的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率100%,帮教率100%,安置就业率90%,重新违法犯罪率不超过3%。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对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到位,监督指导有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开展各项业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违反执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发生。
6、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辖区内普法工作的规划组织和实施,组建法制宣传网络,培训法制宣传员队伍,结合实际加强有关重点法律的普及宣传工作。有固定的法制宣传阵地,及时总结经验,上报工作信息。
7、基层依法治理工作。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依法治理工作规划,为基层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积极推进依法治乡(街)、村(社区)活动,组织基层干部法律培训,协助基层政府依法处理重大经济、社会事务。
8、协助乡镇(街道)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积极参与当地党委、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充分发挥司法所在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协调联动中的基础性作用,接受基层政府委托,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疑难矛盾纠纷。
9、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按照综治部门的部署,通过发挥本部门职能作用,协助开展综治治理和平安创建工作,司法所涉及综治考评的工作项目达标。
10、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任务。做到具有大局观念,工作态度积极,社会效果好。
(四)所务管理制度化
1、加强所务管理。实行司法所工作职能、工作流程公开;工作人员职务、职责、联系方式公开。强化工作人员管理,做到纪律严明,分工明确,职责落实,考评公正,奖惩分明。
2、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健全和落实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学习培训制度、公开公示制度、廉政勤政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考评奖励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统计制度、所内固定资产和交通工具管理制度。
(五)基础设施和经费保障标准化
1、有独立的办公用房。乡镇司法所办公用房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实现“百平四室”统一格局,并办理了县(区)司法局所有的房屋产权证件,做到产权明晰。街道司法所办公用房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内设所长办公室、调解庭,统一格局,单独使用。
2、司法所的办公桌椅、文件柜、电话、电脑、打印机等设备齐全,乡镇司法所配备必要的机动车辆,并有严格的固定资产登记和管理制度。
3、司法所内外设有统一规范的标识、标牌。
4、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省财政厅、司法厅下发的《关于制定下发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要求,司法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达到人均1.81万元最低保障标准。
四、对“省规范化司法所”的考核评审
(一)考评工作。省规范化司法所考评工作每年度组织一次,由县区司法局在平时经常性考核和评前集中考核的基础上,按照省厅《关于申报辽宁省规范化司法所的通知》(辽司办发[2006]16号)的要求认真评查、提出申报,市司法局对县区司法局申报的司法所进行统一考核评审,符合条件的报省司法厅基层处。经省厅基层处审核,报厅党组审定,由省厅行文确定。
(二)对规范化司法所的管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省规范化司法所”实行动态管理,市司法局每两年要对当地规范化司法所进行一次复查,对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省规范化司法所”称号;对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省规范化司法所标准的,要求限期整改,半年内整改无效果的,报省司法厅取消其“省规范化司法所”称号;对因发生重大问题,已不具备规范化司法所标准的,由省司法厅撤销其“省规范化司法所”称号。
五、加强对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提高思想认识,摆上工作议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牢固树立重视基层、建设基层、服务基层、发展基层的思想,把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摆上司法行政工作重要议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二)建立和落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领导责任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要对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负总责,做到统筹安排,经常过问,亲自参加重要工作研究,亲自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领导和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辖区内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工作。
(三)加强对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检查、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实行分类指导。要善于依靠基层开展工作,整合资源解决难题。要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
各地要依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辽宁省规范化司法所考评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