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来源凭证三天拿不出 进口商品经营者将挨罚
31.07.2015 09:07
本文来源: Syd.Com.Cn
7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
《条例》规定,经营者未能在查获之日起三日内提供相关进口商品合法来源凭证的,由工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等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没收相关进口商品及其已经销售货款,并处商品货值金额30%的罚款。《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同时,《条例》规定,无合法来源凭证的进口商品,任何人不得购进和销售。
此外,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凭证的进口商品提供运输、仓储、保管服务,不得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方式提供广告,不得提供虚假商品标识、包装、说明书或其他虚假证明材料。
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唐心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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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7.2015 09:07
故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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