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起诉一律当场登记立案

29.04.2015  11:12

   沈阳日报讯(记者周贤忠) 4月28日,市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沈阳市两级法院将于5月1日开始实施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市法院要求两级法院的立案登记工作要切实做到: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对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应当先行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记者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登记操作规程》中看到,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能当场予以立案的,应向当事人出具注明“收”字号的材料收据及《法院待定立案告知书》,并按以下法定期间依法处理:对民事、行政起诉,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应决定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对执行异议之诉,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决定登记立案,立案庭于当事人交纳诉讼费后二日内,将案件移交审判庭审理。

  市法院还强化了责任追究,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

 

  编辑: zfw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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