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重构增值税收入分享机制

13.04.2016  12:43

  增值税收入分享机制的改革,既要调整中央和地方的分享比例,还要调整地区间分享机制,以对效率和公平、生产和消费进行综合平衡。
  营改增是中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其重要性不仅体现在税制完善对经济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的积极影响上,还体现在营改增后,收入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如何分享,对政府间财政关系及相应的政府治理模式,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在现行体制下,营业税中,除了铁路总公司等缴纳的税款属于中央税外,其余部分都是地方税。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为75∶25.在营改增试点之初,为了不伤及地方政府推进改革的积极性,中央明确了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显然,这只是权宜之计,在营改增全面完成之后,增值税的收入分享机制调整势在必行。
  现行增值税的共享机制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也激励了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但在这一机制下,增值税收入的分享是基于“生产地原则”进行的,这种做法存在着扭曲地方政府行为、加大地区间收入失衡等弊端,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下一步的增值税收入分享机制调整,应注意兴利除弊,在不影响地方政府积极性的基础上,尽量消除增值税分享机制的扭曲效应。
  那么,如何调整才是合意的?
  要消除增值税地区分享机制造成的弊端,理论上最有效的办法是将增值税由共享税改为中央税,由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机制再分配给地方政府。这也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采取的办法。它的优点是有利于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充分发挥增值税的经济效率。但其缺点也很明显,如会削弱地方政府的财权,加大其对中央政府的依赖程度,也会严重打击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培育税源的积极性。在中国的现实条件下,这一做法尚不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因此,改变而非取消收入分享机制,是更可行的改革路径。
  营业税完全并入增值税后,为了保证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不至于出现大的下滑,需要对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做一调整。一个较为公平且双方都能接受的调整思路是,以营改增之前中央和地方的两税收入为依据,计算出新的增值税分享比例。以2014年为例,国内增值税和营业税收入共计48637.09亿元,其中,中央收入为21171.97亿元,地方收入为27465.12亿元。据此测算,未来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可定为44∶56,或者取整定为50∶50.增值税收入分享机制的改革,如果只调整中央和地方的分享比例,会进一步放大现行增值税基于“生产地原则”的分享机制的弊端。因此,还需要对地区间分享机制,即地方分享部分如何在各地区之间分配做一深度调整。最理想的做法是从增值税的税收机理出发,将分享机制的基础由“生产地原则”改为“消费地原则”。这是因为,在一国内部,按生产地原则征收增值税在税收征管上具有天然的优势。但是增值税作为一种消费型税收,理论上其税负最终是由消费者负担的。因此,从税收的受益原则出发,其税收收入应归属于消费地政府。也就是说,要以各地区的消费支出为依据,将增值税收入在各地区之间进行重新分配。这一做法的优点是有助于改变地方政府重生产、轻消费的经济行为模式,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但从增值税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增值税的税负并不是完全由消费者负担的,而是分布在不同产业相关税基和最终消费之间,因此单纯基于生产地或消费地进行税收分配都不大合理。而且如果把增值税完全改为按消费地进行分配,对发达地区的利益触动较大,可能会对这些地区政府积极性造成沉重打击。
  因此,一个更合意的增值税地区间分享机制,应该综合考虑各地区产业发展、消费支出、人口规模等因素,通过统一的分配公式进行测算,据此结果进行地区间分配。相比现行机制,这一方式的考虑更为全面,对效率和公平、生产和消费进行了综合平衡,既符合增值税的消费地原则,又有利于激励地方政府均衡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同时对现行体制变动较小,相对容易被地方政府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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