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8月28日,《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城市管理是政府最基本的职能和公共服务,也是“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建设中一项十分重要而又紧迫的工作。近年来,我市通过积极探索,在城市管理制度建设、健全机制、创新措施等方面积累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草案旨在通过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符合本市实际的城市管理法规,对现有城市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固化、细化和完善,着力从制度层面解决体制机制不畅、权责不清、管理真空等问题。在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部门自身行为的同时,整体提升城市管理服务水平,帮助服务对象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全面系统了解掌握我市城市管理的新规定和新要求,引导和规范其依法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草案遵循的总体思路是:一是主动顺应新形势发展要求。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服务水平”,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省委部署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的“科学设置城市管理领域执法范围,进一步理顺城管执法体制”等要求,就城管执法体制、职责权限、执法范围、责任主体等作出具体规定。二是注重解决实际问题。针对当前长期困扰城市管理工作的重点问题,如违法建设、擅自下挖建筑物底层地面、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噪声扰民、“牛皮癣”治理等,草案明确了具体管理措施。三是突出协调配合、权责一致。鉴于有些领域的城市管理问题错综复杂,草案细化了城市管理有关部门的职责,明确了查处管理单位,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做好执法衔接配合工作,避免推诿扯皮。四是突出管理重心下移。草案规定,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实行网格化城市管理,组织划定网格区域,细化城市管理责任,明确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五是规范执法程序。草案专章规定执法规范与程序,对执法手段、执法措施、执法程序等予以进一步明确,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此外,为方便适用,创新立法体例,草案未单设法律责任一章,而是将法律责任直接设在相关规范条款之后。法律责任设定,主要围绕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现有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新设定了罚则。如擅自在房屋外墙面开门、开窗或者改变原有门窗位置、大小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现有罚则处罚幅度较低,本次立法提高了处罚幅度。如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2004年6月1日施行的《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规定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明显偏低,远远达不到惩戒效果,草案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下一步我们将会同市人大法工委就草案涉及此项突破性立法问题与省人大法工委及时沟通,争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