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状告“高楼”挡光 判决为何不同?(图)
新建的高层楼盘挡住了自家采光,沈阳市和平区一小区的10余名居民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当判决结果公布后,居民们发现虽然同为一栋楼的居民,但判决结果不一样,有的居民获得了赔偿,有的居民诉讼请求被驳回了。即使是获得赔偿,每家获得的赔偿款也各不相同。12月10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对这一系列采光纠纷案件进行了详细采访,了解了采光权被挡该如何维权、补偿如何计算等知识。
状告新楼挡光获3万赔偿
和平区的朴先生,家住和平区南宁北街一小区,面积58.83平方米。2013年11月份,在其家南侧新开发了两栋35层高的楼盘。从开工建设到竣工,该楼盘一直遮挡着朴先生家的光线,严重影响了采光。
与朴先生同在一小区同一栋楼的居民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朴先生等10余名居民相继到法院来维护自己的合法采光权。今年8月25日,朴先生将该楼盘的开发商某集团(沈阳)公司起诉到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商赔偿经济损失4万余元,赔偿因采光受影响而额外产生的经济损失2000元。
根据沈阳市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出具《日照分析报告书》中“窗户日照对比分析表”显示,朴先生住宅采光权受到新建楼盘的影响,结论为日照不满足,被挡光时间为9分钟。
开发商辩称,根据沈阳市政府64号令的规定,新建建筑对周边原有住宅日照产生遮挡的,应保证被遮挡住宅日照达到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新建建筑遮挡周边原有住宅,达不到大寒日2小时标准的,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开发商说,朴先生住宅窗户确实被公司开发的楼盘遮挡了光线,公司愿意按相关规定进行补偿。但对于额外产生的损失,因为已经包含在遮光补偿中,所以不能再予以补偿。
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开发商按每平方米500米的标准赔偿朴先生损失29415元。因采光不足,室内照明设备使用时间相对延长,对照明设备的使用寿命及能源消耗都有较大影响,酌情判开发商赔偿1000元。
同楼居民打官司判决不一样
12月8日,朴先生等10余名居民维护采光权案件审判结果全部公布出来。记者翻阅发现,虽然都同住一栋居民楼,但审判的结果却各不相同。
与朴先生同在一栋居民楼的林先生,虽然家里面积比朴先生家小了近5平方米,但最终获得的赔偿却比朴先生多了一万余元。林先生家面积53.89平方米,被挡光时间72分钟,法院判决按每平方米630元计算,林先生获得33950元赔偿和1000元额外补偿。
即使是和林先生同样面积的居民吴女士,其最终所获得的赔偿也和林先生不一样多。吴女士是按每平方米560元标准进行赔偿的。
相对于获得赔偿判决的人来说,同楼的李先生等4人却很郁闷。李先生也是被沈阳市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认定为日照不满足的住户,也符合赔偿标准,但李先生起诉时起诉的开发商并不是某集团(沈阳)公司,而是该集团沈阳分公司。法院认为,造成李先生住宅被挡
光的楼盘开发商为某集团(沈阳)公司,而不是该集团沈阳分公司。最终,李先生等人因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合被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而赵女士等人则因不属于沈阳市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出具《日照分析报告书》认定的日照不满足者而被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挡光判决需要考虑多重因素
近年来,居民索要挡光补偿案例呈现上升趋势,但多数仍是单打独斗的模式,很少有集体出面索要补偿的案例。同楼诉求为何会出现不同样的判决?主审法官解释,挡光补偿款的发放是有严格法律规定的。
根据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新建建筑遮挡周边原有住宅,达不到大寒日2小时标准的,才算构成了挡光,那怕是正好达到大寒日2小时标准,也无法构成挡光。
主审法官表示,家中是否挡光不是居民业主们说了算的,而是需要进行挡光鉴定,由专业鉴定部门出具《日照分析报告书》来确定的。一般情况下,日照分析报告可由法院依法委托有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只有构成挡光的居民,才能获得相应的补偿。
与此同时,《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将遮挡时间分成了四个时间档,又将不同区域划分出了六个等级。主审法官表示,朴先生等10余名居民的审判结果之所以不同,就是因为需要考虑遮挡时间多少、地处几级区域及住宅面积大小等因素导致的。
挡光可通过多渠道提起诉讼
如果居民发现新建建筑物遮挡了自家阳光,可以以提起采光权诉讼请求损害赔偿。采光权诉讼一般要先进行挡光鉴定,以确定侵权事实存在。日照分析报告可由法院依法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如果不同意进行司法鉴定,在法院不能查明明显挡光的情况下,居民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另外,居民发现自家被新建的楼房挡光了,也可以行使排除妨碍请求权提起诉讼。居民可以查看新盖的大楼是否符合规划,是否经过审批,是否符合该地区的容积率,如果不符合或没有经过审批,可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如果是规划部门违规审批,居民可以对规划部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但提起诉讼必须尽早,因为一旦大楼建起,即使规划部门在行政诉讼中败诉,出于社会效益的考虑,有关部门一般也不会将建筑拆除。这样,居民们的挡光问题只能通过经济补偿来解决。
未满足挡光要求讨要补偿败诉
辽中王女士家住辽中县绿化所原址附近一小区,面积120平方米。2007年初,海伦豪森小区开建后,王女士家采光受到了严重影响。王女士多次找到开发商要求对挡光进行补偿。协商未果后,王女士将开发商起诉到辽中县人民法院。
经辽中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委托沈阳市建筑设计院进行鉴定,认定采光不满足要求的有四户,但不包括王女士家。辽中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根据沈阳市建筑设计院所做出的日照分析报告书,王女士的住房并不在不满足要求采光条件的四户之列,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王女士不服提起了上诉,认为报告书记载的是沈阳而不是辽中,辽中属于中小城市不应该按照大城市的采光标准计算,起诉要求开发商赔偿5万元。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家的房屋并不在采光测算不满足要求之列,其主张应考虑辽中城镇规模按中小城市进行采光测算的问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因此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王立军
摄影记者孙 海
采光遮挡时间补偿标准
单位:元/m2
区域级别 小于30分钟 31-60分钟 61-90分钟 91-120分钟
一级 500 560 630 700
二级 430 490 550 610
三级 400 450 500 560
四级 350 400 440 500
五级 300 340 380 420
六级 260 300 330 3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