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周岁以上每年免费体检一次
沈阳首个《沈阳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从老年人的家庭赡养与抚养、社会保障、社会优待、法律责任等方面,全方位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中,首次规定子女及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65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可免费体检一次。
家庭赡养有哪些要求?
《办法》明确要求老年人的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由赡养人承担照料护理责任。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办法》明确,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子女以及其他亲属应当尊重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赡养人及其他亲属不得以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为由,强占、分割老年人的财产或者限制老年人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得扣留老年人的有关证件。提倡老年人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
每100个沈阳人中就有22个老年人
所谓老年人指的是60周岁以上的公民。统计显示,沈阳市从1992年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而现阶段,沈阳已进入人口中度老龄化社会。
截至2015年底,沈阳6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已达161.43万人,占总人口的22.13%,也就是说,不到5个人中就有1个老年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已达23.46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4.53%。同时空巢化趋势日益凸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数量急剧增加。
老人可以拒绝资助成年子女
《办法》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收入以及其他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进行经济资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绝。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
与此同时,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们,必须要为老年人提供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
65周岁以上每年免费体检一次
《办法》中规定,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免费对辖区内65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一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建立健康档案。这也是沈阳首次在规章办法中明确指出,65岁以上老年人体检免费的政策。
“其实,现在有的部门已经在做老年人免费体检的事了。”相关负责人解释道,“此次形成了规章办法,以后就强制相关部门必须这么做了,受益的老年人群体会更多。”
有权要回与子女共买的“共用房”
现在,老年人与子女或其他亲属一起出钱买房子的情况比较多,今后老年人有权随时要求归还。
《办法》规定,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赡养人对老年人自有住房有维修的义务。
而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或者共有的住房在调换、征收、改建后,老年人依法以共有的形式,实现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使用老年人房屋的,约定使用期满应当及时归还。没有约定使用期限的,老年人有权随时要求归还。
医疗机构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
据统计,目前沈阳98%的老年人选择居家养老的模式,老年人一旦有个大病小情,往往是家里医院两头跑。《办法》提出,建立和完善老年人居家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展巡回医疗、保健、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并且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让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在家里就可以接受医疗服务。
同时,《办法》还将引导扶持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文化娱乐、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
如果有人违反,
应该如何处罚?
部门、组织:
对于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赡养人、抚养人:
赡养人、扶养人如有歧视、侮辱、诽谤、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侵害老年人合法财产权和居住权;侵占、挪用、虚报、冒领养老保障、医疗保障、计划生育奖励、高龄津贴等资金等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如果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优待相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