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14周岁以上独生子女可领取奖励至18岁

21.11.2014  14:12

  11月18日上午,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处长郭树森就单独二孩生育指标及独生子女光荣证等问题进行了解答。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待遇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无工作单位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支付。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自生育申请批准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予追回。14周岁以上独生子女停止领取独生子女奖励的,还可以继续领取奖励至18岁。

  另外,截至2014年10月31日,沈阳市“单独二孩”共获批2803例,辽宁省共有14109例“单独二孩”申请获得批准。这与之前预计的政策放开后每年约增加10万-15万人的数量差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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