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10周岁禁当广告代言人

17.08.2015  12:24

   新《广告法》9月1日正式施行 省工商局解读五大亮点

   不满10周岁禁当广告代言人

  9月1日起,新《广告法》正式实施,互联网上一些缠人的广告将被套上“紧箍咒”,今后网络广告必须能“一键关闭”,市民上网只需轻点鼠标,广告便会立即消失。

  新《广告法》中还有哪些不可逾越的“红线”?昨日,省工商局针对新《广告法》中部分亮点进行解读。

   亮点1:

  新增药品、保健品广告准则

  省工商局表示,新《广告法》完善了对“商业广告”的界定,将非商业广告纳入调整范围,增加公益广告的规定。完善了广告发布者的定义,新增广告代言人作为广告活动主体。

  另外,新《广告法》增加和完善了内容准则。

  新《广告法》根据广告业发展的状况和广告监管工作的实际,新增了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烟草、酒类、教育、培训、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房地产、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等15种事关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且违法广告发生率高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内容准则。

   亮点2:

  医疗、种子等一律禁止代言

  新《广告法》对代言的范围做了限制,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四类广告全面禁止代言,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教育、培训、招商、农作物种子等都一律禁止广告代言。

  此外,新《广告法》重点强化了广告代言法律责任的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新《广告法》同时规定,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针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及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

   亮点3:

  禁向未成年人发送烟草广告

  新《广告法》广泛禁止烟草广告。

  新《广告法》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亮点4:

  网页广告不能一键关闭

  最高罚3万

  新《广告法》增加了对互联网等新媒体的广告活动规范。

  新《广告法》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对于相关法律责任,新《广告法》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亮点5:

  “四种情形”

  界定谁是虚假广告

  新《广告法》对于虚假广告的含义有了明确界定。

  其中,新《广告法》列举出虚假广告的四种情形,具体包括:

  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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