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21.04.2017  19:35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中)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等文件精神,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进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一)调整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将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间接费用是指承担科研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二)简化预算编制科目。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在预算编制时,对各项费用只需编制到一级费用科目。同时,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合并后的总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三)改进科研资金管理方式。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的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项目及时实施。将科研项目实施方案论证和预算评审合二为一。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在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二、强化财政政策支持力度

  (一)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竞争性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为15%,3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人员中的在职在编人员,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二)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据实编制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三)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鼓励在辽中央和省属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在省内进行转化,对于在省内完成科技成果转化的,省财政给予相应的定额补助。鼓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对于承担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省财政视财力情况予以一定的奖励性补助。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省级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支持方式,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信贷支持。

  三、下放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管理权限

  (一)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的预算,可由高校、科研院所等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调剂使用;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设备费支出预算可以调减,不得调增。项目预算总额变化、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按规定程序报省直主管部门审批。

  (二)下放差旅费、会议费管理权限。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科研活动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举办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以及咨询费开支标准等。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三)下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权限。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省财政厅要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的实施细则执行。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

  (四)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横向课题经费要纳入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并编入其部门预算、决算中,但不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完善科研经费内部报销规定。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对于野外考察、调查问卷、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和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的费用等,要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

  四、明确职责,依法理财

  (一)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主体责任,规范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及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 制定科研活动差旅费、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制定或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加强预算审核把关,对政府拨款及自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项目负责人要对科研项目的预算编制、预算调剂、经费具体使用以及相关票据的真实性负责。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对于项目层面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劳务费安排解决; 对于单位统一聘用的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科研项目间接经费、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等渠道安排解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二)明确主管部门工作职责,确保政策落地。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等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对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完善预算编制指南,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制定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细则,优化评估程序和方法,规范评估行为,建立健全与项目申请者及时沟通反馈机制; 制定财务验收工作细则,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财务检查。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的制度规范、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加快清理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开展的各种检查评审,加强对前期已经开展相关检查结果的使用,推进检查结果共享,减少检查数量,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审计机关要依法开展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有关部门要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完善内部管理,确保国家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本意见适用于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省属科研院所科研事业发展专项中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参照本意见中相关政府采购管理要求执行。

  本意见自2017年2月23日起实施,2014年及以前年度获得省级科研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不适用本意见;2015年以后获得省级科研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可适用本意见。

  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各市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或改进完善本地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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