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条件符合“孵化企业”?

10.04.2015  12:3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 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号 第四项规定: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科技园工作场地内。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三)企业在科技园的孵化时间不超过42个月。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四)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五)迁入的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
  (六)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七)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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