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社科经费管理改革实现重要突破
近日,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充分尊重高校哲学社科特点规律,注重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的基础上,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在哲学社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改革多个方面实现重要突破。
业内人士指出,《管理办法》是对2003年颁布实施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的延续,通过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更好推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
五年磨一剑,资金使用管理迈上新台阶
哲学社会科学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是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一个国家的发展水平,既取决于自然科学发展水平,也取决于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水平。目前,我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人员达63万人,占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五路大军”的80%以上。
2011年,两部门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2011—2020年)》,提出2020年基本建成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的奋斗目标,并要求中央财政设立繁荣计划专项资金。新一轮“繁荣计划”实施以来,中央财政逐步加大支持力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保持在每年4.5亿元的规模,科研资助体系初步建立,其中一般项目每年立项规模在3000项左右,项目和资金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不断扩大。
“繁荣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的主要依据是2006年出台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随着形势的发展,其中一些规定已滞后于社科研究需要和资金管理实践。特别是今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科研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呼之欲出。
2012年以来,财政部、教育部经过大量专项研究、深入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反复讨论修改,五年磨一剑,《管理办法》于近日印发,瞄准体制机制改革,其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多个方面实现重要突破。
经费管理改革呈现六大亮点
据介绍,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充分尊重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特点和规律,既注重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与自然科学研究的区别,又考虑到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以育人育才为中心,构建学生、学术、学科三位一体综合发展体系的要求,在经费管理方面呈现出六大鲜明亮点。
通过实行资金分类管理,设立非研究项目资金,大大增强科研主体资金管理使用的自主权。《管理办法》规定,资金支出分为研究项目资金、非研究项目资金和管理资金。其中,非研究项目资金是指支撑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机构、团队以及智库运行、优秀成果奖励等繁荣计划建设项目的资金,可由依托学校、受资助机构根据与教育部约定的目标合同,自主编制资金预算,自主决定使用方向,大大增强了科研机构和智库团队负责人在资金管理使用上的自主权。
建立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和绩效奖励制度,增强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资金中首次设立间接费用,提取比例最高达到30%,可主要用于补偿学校的间接成本耗费和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
明确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专家咨询费是支付给咨询专家的费用,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凡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支付劳务费,并将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参与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下放预算编制和调剂权限,给予科研主体更大自主权。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合计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在总额不变前提下,将大部分预算调剂权限按规定下放到学校,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学校批准即可。
结转结余资金继续留用。项目在研期间,年度结转资金可以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充分考虑到学术成果出版难、推广难的现实情况,《管理办法》提出,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成果的出版和宣传转化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强化项目资金保障服务。《管理办法》推出多项便利举措,促进资金使用便利化。如对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的支出,如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学校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要求学校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等等。
四大举措,切实保障资金使用效益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是用于资助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从四方面重点发力,进一步健全项目和资金管理体制机制,切实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建立三级联动、简洁高效的管理体系。“繁荣计划”专项资金构建中央、地方、高校三级管理体系,财政部、教育部负责制定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编制三年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等工作;项目依托学校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评价等全过程管理,指导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和调剂,承担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审核资金使用;项目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负责合理合规编制和使用项目资金。
加强项目预决算审核把关。由项目负责人按年度编制项目预算,在学校财务、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使用项目资金;项目资金采取一次核定、按年度分期分批办法下达,未通过年度或中期检查的,停拨后续资金;学校将资金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内控制度;项目完成后,清理账目,据实编报项目决算。
强化使用和管理,解决外拨资金监管难题。《管理办法》规定,需转拨协作单位的项目资金,应在预算中单独列示,并对协作单位的资质、承担的研究任务、外拨资金额度等进行详细说明,项目执行中需增列、调整外拨资金,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学校审批。
建立资金监管的长效机制。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和管理要求,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等自主权;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将考评结果作为继续资助的重要依据;实行责任追究机制,严肃处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的行为。
(记者 惠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