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养儿子为防老 共同生活50年养子52岁还“啃”他

10.01.2015  20:42

  沈阳的朱大爷老两口抱养了一个儿子,本想靠他来养老,结果对方不但不管不问,还每月向他们索要近2000元费用,还将他们赶出家在外租房长达九年多。无奈之下,朱大爷老两口将养子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抚养关系。

  九旬翁告状解除收养关系

  朱大爷,今年已是90岁高龄。因多年未生育,1963年,朱大爷夫妻收养了一名男孩,并将其抚养成人,一直到其大学毕业参加工作。

  2014年6月,朱大爷夫妻来到铁西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朱大爷说,本想抱养个养子给自己养老送终,万万没想到竟给自己抱来个“爹”。养子参加工作后长期不上班,还经常向自己索要钱财,如果得不到满足便会吵闹骂砸。

  朱大爷说,养子长期霸占着自己的住房,迫使自己不得不在外租房居住长达9年。自己在外租房期间,养子不管不问,不但没尽到赡养的责任,还自2007年至今要求自己每月支付其1700元生活费。另外,每逢过年过节、生日还得另外支付2000元。

  养子不尽孝,法院判解除收养关系

  法院认为,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的关系恶化,可以请求解除收养关系。朱大爷夫妻收养养子后将其抚养成人,并共同生活五十年之久,双方事实上已形成收养关系。养子本应感激朱大爷夫妻的养育之恩,并对其尽孝,但其并未实际做到还迫使老人离家外出租房居住长达九年之久。

  另外,养子长年依靠养父母退休金供养其生活,不符合社会伦理道德。虽然养子表示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其没有主动与两位老人改善关系的具体意见及做法,且其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理由是因为解除收养关系后两位老人不能为其提供每月1700元的生活费。因朱大爷夫妻已对养子丧失信任,坚持主张解除收养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同时有利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朱大爷夫妻与养子解除收养关系。

  养父母遭养子女遗弃可要赔偿

  战维家表示,收养关系一旦解除,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王立军

  可叹,52岁儿成“啃老族”

  对此,养子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养子辩称,不存在不赡养父母的情况,是父母不愿意跟他一起生活,向父母索要每月1700元生活费属实。

  养子说,自己对养父母感激不尽,只能说自己不争气、没出息。因为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没法和人接触,没有正常工作生活,而且自己还患上高血压。自生病以后,单位每月以病假的方式给其开580元生活费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虽然朱大爷养子曾到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门诊看过病,但并没有住院治疗记录。根据门诊病历,法医鉴定诊断为印象诊断精神分裂症,但该诊断结论不能确认其患有精神分裂症。

  三种情况可解除收养关系

  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战维家表示,根据《收养法》相关规定,收养人在收养被收养人时,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的收养手续,否则在法律上对其收养关系不予以承认。而在《收养法》出台前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只要经街道及左邻右舍认可可认定双方的收养关系。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