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健康险税优细则落地 各省选一城市试点
商业健康险税优政策是保险“税优”迈出的实质一步,5月12日,商业健康险税优相关细则正式落地,试点城市也将不断铺开。
财政部网站5月12日发布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为确保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平稳实施,拟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
其中,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
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借鉴国际经验,开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鼓励购买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商业健康保险。对个人购买这类保险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按年均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根据《通知》要求,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在操作层面,相关部门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不过,具体试点公司、试点的健康险险种以及实施步骤等具体问题仍待明晰。《通知》明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待产品发布后,纳税人可按统一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按规定执行。
海康人寿相关负责人分析:“以国家层面出台单一险种的新政,旨在拓宽全社会健康保障资金来源,形成政府、社会以及个人共担健康医疗风险的格局。而这也与保险‘国十条’所倡导的‘保险真正回归保障’的要求一脉相承。”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业内期待上述税收优惠成为撬动健康险市场的重要杠杆。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达1587亿元,同比增长41%。但商业健康险只占8%,远低于美国40%的水平;健康险人均保费仅116元,约为美国的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