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不得纠缠游客卖旅游商品

11.12.2014  16:00

沈工商制定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对旅游业经营者“约法三章”——

本报讯(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记者 赵威)旅行社与旅游者在签约时应使用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商家不得纠缠游客并向其兜售旅游商品……

为加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近日,沈阳市工商局制定了《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从事旅游业务的经营者“约法三章”。

不得排挤对手低价组织旅游

根据规范内容,工商部门将从事组织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列为监管重点。包括旅行社(分社、旅游服务网点)、旅游景区(点),为旅游者提供交通、餐饮、住宿、休闲娱乐、电子商务等内外资企业、商品交易市场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旅游服务的经纪人、中介机构。

规范》还明确要求,旅游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旅行社、旅游景区(点)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旅游业务: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在账外暗中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排挤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利用广告或其他方式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旅游者。

旅游合同不得含免除责任内容

旅游合同是游客日后维权的重要证据,《规范》要求,旅行社与旅游者在签约时,应使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旅游行政管理机关发布的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外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旅行社的旅游服务网点签订旅游合同时,要以旅行社的名义签订。

旅游合同和旅游合同之外的补充合同、行程单、酒店的赔偿价目表、旅客须知、店堂告示等不得含有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条款。旅游合同中不得含有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加重旅游者责任和排除旅游者主要权利等内容。

卖旅游商品不得纠缠游客

旅游商品承载了满足旅游者购物需求和传播旅游地形象的双重价值。

规范》对旅游商品销售行为“约法三章”,根据《规范》要求,旅游服务区经营旅游专营、专卖商品应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授权书、授权合同。旅游景区(点)内经批准设立的商品经销网点,应按批准的经营项目在指定地点经营,不得乱设摊点。经营者出售旅游商品应当标明产地,明码标价,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同时,《规范》明确,经营者提供的旅游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销旅游商品不得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业贿赂、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骗买骗卖、哄抬物价、欺诈销售,纠缠消费者并向其兜售商品,或强行向游客推销商品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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