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透底儿 遇到“猫腻儿”这么办
日常生活中、购物消费时都会遇到一些不顺心的事情。“3·15”就要到了,本报选取了消费者在购物时遭遇商家“猫腻儿”的典型案例,咨询权威部门和业内人士,为消费者提个醒儿,以后再遇到这些事,不如这么办!
不记名卡丢失了只能认栽?
【读者遭遇】消费者石某在某洗浴中心办理了1000元消费洗浴卡,卡内金额还没花完,卡就丢了。石某到该洗浴中心说明情况后想补办一张卡,工作人员解释说,消费卡已注明“本卡不记名消费,如有丢失,不予补办”,且无法查到办卡人信息,不能补卡。
-权威解读《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
-商家透底南塔街某理发店店长杨先生表示,不少商家都会在卡背后注明“本卡不记名消费,如有丢失,不予补办”,这种背后标注属于明示告知,具有着一定的效力。对于这类卡,消费者要在每次消费时留下消费单据等记录,作为卡丢失后与商家协商的凭证。
降价商品能否享“三包”?
【读者遭遇】消费者陈女士日前在某鞋店清仓促销时买了一双皮鞋,价格比正常低很多,但没穿几天就鞋底断裂。陈女士按照该鞋厂家的三包承诺,找到鞋店要求退货时却被告知,降价商品售出不退不换。
-权威解读《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第十八条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商家透底经营服饰的刘女士说,有的商家会将残次品在季末时,放在大堆清仓商品中出售。“特价商品概不退换”也是商家常用的手段,不论是口头还是纸面的附加条件“概不退换”都是毫无法律依据的。
赠品就应该是残次品?
【读者遭遇】消费者王某于2014年6月13日在超市做有奖促销活动时,购买了178元商品。按照超市的活动内容,消费满150元即可获赠150元的一台电热水壶。但电水壶使用3天后就不加热了,当王某要求经营者更换时,被经营者以电热水壶是赠品为由拒绝。
-权威解读《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以有奖、附赠、打折形式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该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义务以及其他责任;其提供的奖品、赠品、免费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应该承担修理、重作、更换义务以及其他责任之规定,虽为赠品,但也应享受三包相关规定。
-商家透底沈阳某大型超市工作人员透露,部分商家在搞赠送时,所赠送商品的实际价值与标注价值有出入,如承诺价格为150元,实际商品价格可能只有几十元,商家无法保障其质量。消费者在遇到这类活动时,一定要在购买商品的发票上注明附送赠品的名称、品牌等,这样出现质量问题时可证明赠品的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