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局出台《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实施标准》

02.12.2016  18:46

2016年11月9日,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订出台《大连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实施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此《标准》,旨在贯彻落实我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相关法规,强化过程管理和日常监管,提高质量管理的有效性,实现事前许可考核、事后现场核查、日常监督检查和企业自查的内容、程序协调统一。同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软环境建设的要求,在制定《标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企业在制度设计方面的诉求,在确保医疗器械经营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经营企业的“宽严有别”、经营条件的细化分类、实施标准的“适度放开”,为大连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监管和行业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一、《标准》出台背景

近年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先后修订出台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新形势下做好医疗器械监管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今年,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国家总局《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参考省局《标准》,结合大连地区实际,研究制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大连市《标准》,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管工作。

二、《标准》调整范围

标准》对国家总局《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中指导性、操作性不强的19处内容做了进一步明确。如:《指导原则》中规定(3.11.1),“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指导原则》中(4.16.1)规定,“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面积应当满足经营要求”,大连市局在借鉴相关省市标准的基础上,经过研究论证,明确了符合大连地区实际情况的面积要求。

三、《标准》与省局原标准差异

一是经营场所和仓库面积有所不同。省局原标准中规定,第三类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每增加一个类别要增加10平方米,对企业要求较高。本《标准》规定,第三类经营企业经营场所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经营场所和库房要在同一个建筑物内,这样既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也便于日常监管。对于二类备案数量最多的零售药店和避孕套零售企业,备案时没有面积要求,有效解决了企业因经营面积所限而无法备案的突出问题。

二是组织机构与人员有所不同。本《标准》取消了省局原标准中对内审员的要求。明确了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概念。质量管理机构不再限制人数,有专职质量管理人就可以;调整了相关岗位人员的资质要求;零售药店药品质量负责人可兼任医疗器械质量负责人,减轻了企业人力成本。扩大人员资质范围,增加了法律、管理、视光学等专业人员,更加利于企业发展。

三是检查结果判定有所不同。省局原标准规定,检查结果判定时一般缺陷项目等于或小于10%,视为符合规定。本《标准》采用了国家总局《指导原则》相关规定,明确只要有1个一般缺陷项目,就需要整改,实施无缺陷项通过检查。